问责面前没有“特殊”人员,问责程序中没有打折之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悬起的利剑,充满了告诫和督促的深长意味。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昨天,新华社接连播发新华时评和新华社评论员文章,予以深度解读。
我们看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是党内问责制度的一次升级。此前,最权威的问责制度当属2009年6月3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党内规则制度体系中,“条例”的层级要明显高于“规定”。这样的升级很有必要,是提升问责地位、加强问责权威、注入问责“威力”的必由之举。
新华社评论员文章认为,问责条例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文章称,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谁也不能例外,谁都必须尽责。
题为《让失责必问成为从严治党的利器》的新华时评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无论是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甚至是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条例制度才真正具备生命力。
党内问责是一项传统,早已制度化。不过,在有些时候,有些单位,党内问责开展得不好。“老好人”风气在一些单位弥漫,在一些党员干部心中扎根。本月初,在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一次座谈会上,王岐山强调,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事实证明,党内问责放松,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就容易继续犯错。这些年,不少落马官员在忏悔书中都提过一点:要是早点对其严厉问责,也不至于成为被人唾弃的罪犯。
正如新华时评所言,要真正实现令行禁止,就必须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党的各级纪律部门必须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问责面前没有“特殊”人员,问责程序中没有打折之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悬起的利剑,充满了告诫和督促的深长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