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通州区石港镇一条乡间道路上,一名农妇遭遇“飞来横祸”,被路边一棵枯刺槐不幸砸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枯树的主人赔偿死者亲属损失1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农妇陈某英家住通州区石港镇,去年9月23日,她步行去亲戚家,途中走到江某、吴某夫妇家屋背后的一条道路上时,被一棵刺槐枯树砸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不久后,陈某英出院三天后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江某在赔付了3000元后,不同意再进行赔偿。陈某英的四个子女等认为,母亲的受伤及死亡与树主人家没有对枯树尽到管理等义务有直接关联,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20多万。
法庭上,江某、吴某认为,这棵“惹祸”的枯树并非自己家所有,属于集体财产,树也没有长在自家承包的土地及非承包面积内。此外,这棵树是自然生长,他们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也没有获得过收益。而且陈某英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且家属放弃治疗,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安部门找江某谈话时,江某自认这棵树是自己所有,也有证人证明这棵树是江某的,事发后他还请人把树锯掉,并用枯树当作工钱。据此,这棵树应当是江某所有。此外,司法鉴定所认定,陈某英外伤与死亡有相关性,外伤为主要作用,自身因素为次要作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江某和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考虑到陈某英事故时的身体状况,最终判决二人赔偿16404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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