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儿子就读一所好学校,常州人王先生花重金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没想到的是,当他办完一切购房手续后才知道,这套房子在此之前已被原房主租出,且租期长达2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关系续存期间,房屋的买卖不影响租赁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照此规定,王先生要等20年才能住进自己的房屋。6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获悉,目前,王先生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宋体佳 张瑜
交房后才知被原房主出租
为了让儿子上个好学校,今年4月,王先生在钟楼区买了套二手学区房。在简单看完房子后,他很快就交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王先生以为事情已经办妥了,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让他困惑不已。
5月上旬,当王先生一家满心欢喜打算搬家时才发现,他们花了上百万买来的这套学区房,竟有人居住。对方向王先生出示了一份租赁协议,声称在房屋产权变更前,原房主就把房租给了他。
租客让他等20年再入住
在对方出示的租赁协议上,王先生看到,房屋的出租时间为20年。对方告诉王先生,在这套房屋出售前,原房主从他手中借了40万元贷款,房屋的20年租期是其中的一个交易条件。
王先生随即联系原房主,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找租客进一步协商,然而,对方却坚持要住到租期结束再搬出。而在相关法律规定中,确实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也就是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换句话说,若这份租赁协议是合法的,那么王先生想要住进这套房屋,必须等到20年租期结束之后才行。
律师说法
若租赁关系合法,购房者只能起诉原房主维权
常强律师事务所高峰律师在了解王先生的遭遇后说,虽然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但并不意味着王先生没法维权,对于此类纠纷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原房主与租客之间签订租赁协议系作为借款的担保条件,那么可以认定租赁协议无效。
“他是为了使出借的资金有所担保,才签订了这份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不是一般意义上为生活生产便利租用房屋而签订的,难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协议效力。”高峰称,以租赁形式作为借贷的担保不是我国法律确定的担保形式,没有法律依据,故认定租赁协议无效。王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租赁协议无效后即可要求对方搬离。
此外,假如原房主和租客之间签订租赁协议虽被作为借款的交换条件,但房子确实被用于生活生产便利,同时没有恶意串通行为,则认定租赁协议有效。不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原房主隐瞒房屋已出租的事实,则涉嫌欺诈。王先生可将原房主告上法庭。
6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从钟楼区司法局获悉,目前,王先生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