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鹿伟)破坏路灯等照明设施小心被罚款。近日,《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20日起施行。今后,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性宣传品、广告等物品,将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照明,是指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晾晒衣物;(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性宣传品、广告等物品;(三)在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一米以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六)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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