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去年镇江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丹阳某眼镜公司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关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该协会将丹阳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称眼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并承担固体废物暂存、前期清理等费用。案件审理中,眼镜公司委托倾倒的5.5吨树脂玻璃质粉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成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最终,镇江中院判决支持了公益诉求。
在判决背后,中院实践创新性司法理念,不仅解决了丹阳眼镜行业延续10余年的错误环境评价,也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废物处置成本,预计每年可节省数百万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林清智 通讯员 孙彩萍 孟惠聿
法院查明,2014年4月至7月间,眼镜公司将约5.5吨树脂镜片修边粉末(以下称此类废物)交给3名货车司机,货车司机将此类废物倾倒于丹阳市某拆迁空地,造成环境污染。镇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就此提起诉讼,要求眼镜公司消除环境污染,并承担前期清理、后期处置修复等费用合计23万余元。
对污染事实,眼镜公司予以认可,也愿意处置,但认为此类废物不是危险废物,而是一般性固体废物,相应的处置费用缺乏合理性。
问题随之而来,至2015年的十几年间,丹阳市此类废物均被环评认定为危险废物,处置成本3300-5000元/吨,而按照一般废物处置,成本约需950元/吨,还可作资源回收。按丹阳市每年产生800吨此类废物计算,可节省处置成本数百万元,同时减少挤占镇江地区非常紧缺的危险废物处置产能(占2015年镇江新宇固废处置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产能的4.4%)。
因此,案件看似一件小案,却引发涉及丹阳眼镜全行业的重大环境治理问题。
2015年11月,在和各方沟通后,镇江中院向丹阳市环保局、丹阳眼镜商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重新评定此类固体废物的属性。此后,在环保等部门鉴别、法院研判外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院采纳专业评价报告,认定眼镜公司倾倒的粉末为一般固体废物。
本月初,中院作出宣判,要求眼镜公司在环保机关的监督下,按一般废物处理此类废物。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眼镜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固体废物存储及处理费用,合计近7万元。
发布会上,案件审理法官肖雄介绍,上述案件的判决,实际上纠正了丹阳眼镜全行业长期错误环评,且全面提升了丹阳眼镜行业环境治理水平。经司法建议,丹阳市眼镜商会建立了此类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采取五联单的监管方式,确保了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的落实。
目前,纳入体系的14家规模企业3个月的废物处置量达到105吨,超过2015年丹阳全行业(100余家企业)处置量的3倍以上,将此前大量去向不明的废物纳入依法处置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