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拍案惊奇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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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家中遭贼,住户告赢物业公司
物业因没有尽到安保义务,被判赔1500元

  家中被盗,如果一直抓不到小偷,失主该找谁索赔?南京一位市民,就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最终,物业公司因为没有尽到访客登记等安保义务,被判赔1500元。

  

  通讯员 玄研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市民小刘(化姓)住在玄武区某小区,去年1月9日下午他外出回家后,发现门锁异常。进屋查看一番,发现被盗700元现金和一块卡地亚手表。据他称,手表价值3.7万元。小刘马上报了警,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带他回派出所做了笔录,并于5天后刑事立案。因为缺少有效线索,案件尚未侦破。

  小刘称,2014年9月左右,小区物业撤掉了楼下电梯处的保安岗亭。这样一来,外人就可以随意进出他所住的那栋楼。他觉得,如果物业的安保工作到位,他也不会遭受如此损失。去年底,他状告物业,索赔3.7万元,玄武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小刘的母亲作为代理人出庭。她提出,家里一直按时缴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与小区管委会签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没有严格履行有关约定。小区管委会仅从物业公司聘请了两名人员,物业公司并没有收取过小刘的物业费,也没有实际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他们提出,应等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来讨论小刘向物业索赔的事,法院应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玄武法院调查了解到,小区管委会与物业签了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要做到:主入口24小时有序维护值班,有完善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根据合同要求对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禁止小商贩及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小区。然而案发至法院审理时,物业公司并没能按照约定提供访客登记等服务。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刘家中被盗,且案件未能侦破,导致他无法追偿。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访客登记等安保义务,与小刘的财产受损及损失无法追偿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小刘所受损失、物业公司违反义务的情况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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