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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欺凌者不担责,受害者谁来保护?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超声波

  “如果加害者不受到任何处理,保护未成年人到底是保护未成年人违法乱纪,还是保护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呢?

  近日一段少年欺凌事件的视频在网上被热传,在1分20秒时间里,一名瘦小女孩被一群女孩扇耳光和脚踹。媒体报道说,此事发生在陕西洛南县城,被打者为高一女生,事后报案。警方通报,打人者共5人,均属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责令其监护人做好监管。

  这件事的社会反响,明显大于其法律所认定的严重程度。被打者的家人看到这样的视频后,情绪反应会比其他人更加强烈;这件事对被打者本人而言,也许是长期不得平复的伤害和阴影。网络上,在视频和报道后跟帖评论的数量,对类似事件表现出的普遍谴责,以及要求有得力措施制止少年欺凌现象的声音,令人瞩目。但在法律上,这不过是一件“不承担责任”的小事情而已。

  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欺凌事件,近年频频发生,问题严重的程度,已使教育部不得不进行校园欺凌的专项整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也时有所闻,以致人们提出是否应当降低刑责年龄的问题。检察机关5月28日发布会提供信息,2003年至2015年,批准逮捕92万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16万人未被批捕。检察机关还回应,降低刑责年龄需要经过大量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现在更加强调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少捕、慎诉、少监禁。

  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和关爱,这一点无人存疑。问题在于两点,一是未成年人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现在的青少年身体心理成长水平。14周岁以下无刑责,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部分刑责,与相应年龄人群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困扰是否相应。二是面对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加害,怎样才能体现出保护未成年人之意。

  未成年人加害成人,也有过令人极为震动的案例,例如湖南邵东3少年劫杀女教师不承担刑责,就曾引起很大的舆论反应。但相对而言,这一类情形发生要少一些,对未成年人给予处置上的从轻或不予追究,人们也较易于理解。

  但未成年人加害未成年人,性质上就有所不同,保护未成年人,根本而言,是要给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未成年人具有合法加害权,尤其不是未成年人具有合法加害未成年人的权利。在未成年人加害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如果加害者不受到任何处理,就等于受害方不能获得有效保护,那么,保护未成年人到底是保护未成年人违法乱纪,还是保护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呢?

  未成年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当然是重在教育。但教育也有多种方式。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方方面面,应当加强。违法惩戒也是教育,承担刑事责任也是教育。教育、感化、挽救,无论作为方法,还是作为“处理原则”,原本是中国式治理的普遍体现,对未成年人如此,对成年人也是如此,监狱都是在让人“重新做人”,难道不是教育感化和挽救?只有执行死刑才算不再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违法乱纪的责任追究,不应与教育、感化和挽救对立起来理解。

  完备的未成年人监管和教育体系,本身应包含违法违纪惩戒制度。教育到位,是迫切需要强化的方面;行为失当要处罚,尤其是需要强化的方面。在未成年人教育问题上,“取消惩戒”是否有益于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其是能否保护“好少年”的权益,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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