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试用期的员工,出差后却20多天没来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知道,原来他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不过,后来员工打官司索要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公司补偿他一个月的工资。而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公司解除合同前,并没有提前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本周日,现代快报“有请律师”继续举行线下活动,有任何劳动纠纷问题,欢迎来现场咨询。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案例
起因:因犯刑案旷工,试用期员工被辞退
庄先生(化姓)曾经在南京一家信息公司工作,不过进入公司不到3个月,公司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据了解,2014年5月初,庄先生跟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当年7月初,公司派他去外地出差。可这一去,他就再也没回公司上班。7月底,公司以他连续旷工20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此后,公司按照庄先生应聘时提供的地址,把这份文件邮寄给他,不过,这份邮件被退回来了。
2014年9月1日,庄先生主动联系了公司,并于几天后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他不服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此后,他不同意仲裁委审理,又于去年9月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万元,以及其他的经济损失30万元。
庄先生为什么旷工?据了解,当时他去外地出差,在一家酒店吃饭,因为开具发票的事情,与店主发生了肢体冲突。结果店主受了轻伤,当天庄先生就被羁押。
直到当年9月1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庄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当天他获释。
因此他旷工的那些天,其实是在看守所里。获释之后,他就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司。而在诉讼时提出的30万元经济损失,他解释是处理刑事案件所花的费用。
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补偿金
那么,公司解除与庄先生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建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这起案件中,公司解除与庄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没有通知工会,因此,法院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不合法。
而根据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庄先生办手续的9月5日,工作不满6个月。因此,公司要支付庄先生半个月工资的两倍,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庄先生补偿金8000余元,至于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为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南京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周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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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本周日(5月22日)上午9点30分开始
地点: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8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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