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付了购房款,收房时发现房子少了10多平米。从开发商那里要回多付的房款,能不能要求赔偿利息?江宁区的吴大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本周日,现代快报“有请律师”继续关注房产纠纷,并于周日上午举行现场咨询活动。欢迎有房产或者其他法律问题的读者,来现场与律师面对面。拨打96060报名,或者关注“有请律师”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报名+联系方式”。
现代快报记者 姚茜
案例
新房面积少了,能拿到多付购房款的利息吗?
吴大妈今年80多岁了,却因为一套5年前入手的房子,多次与开发商对簿公堂。2011年,吴大妈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花了170多万元,购买位于江宁区的一套180多平米房子。买房时,吴大妈把170多万的购房款一次性结清了。
房子原本要在2013年年底交付,中间生变数,拖了快一年吴大妈才收到房子。而且,房子的面积少了10多平米。这让吴大妈颇为不满。虽然开发商退还了多出面积的差价,也赔了她2000多元,但不久后,吴大妈还是把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这10多平米差价的利息。
吴大妈称,这10多平米的面积差价有近10万元。她2011年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如果这近10万元存在银行,肯定有一定的利息收益。这部分利息损失,是由开发商造成的。她要求开发商按照同期的银行利息赔偿近2万元。
开发商则表示,房屋交付时跟之前预测的面积相比少了10多平米,这是测绘部门测绘方法的调整,跟开发商无关。而且他们已经跟吴大妈签订了赔偿协议,因为面积变小补差款的工作已经完成了。此外,开发商还提出,如果在实际测量中面积变大了,开发商要求房主补差款也不会提利息的说法。
法院的判决也是一波三折。南京江宁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无偿占有了近10万的房屋差价,需赔偿吴大妈利息损失共计1.7万多元。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14年房屋交付时,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南京中院重新作出判决,撤销了江宁法院之前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吴大妈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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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儿子与儿媳出资50万,自己与夫人出资40万买房,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儿子与儿媳离婚时,自己能否主张出资部分?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徐思伟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部分购房款应认定为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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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家住二楼。下水道返水淹了我家地板,已翘。我家还没入住。去年三月被淹一次。换地板。今年四月又被淹。我该怎么维权?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杨洋律师:如果是小区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应该找物业公司进行索赔,如果非公共下水管道则需要找相应责任人,可以将楼下及楼上住户都列为被告。
活动预告
本周日,现代快报“有请律师”继续举办现场咨询活动,您有任何房产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前来咨询,欢迎报名。
时间:本周日(5月15日)上午9:30开始
地点: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8楼会议室
报名方式:拨打96060热线报名,或在“有请律师”微信平台留言,在对话框中输入“报名+联系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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