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傍晚6点半左右,胡某下班准备回家。经过某公交站台附近时,骑电瓶车的胡某不小心自己摔倒在公交站台附近。第二天,胡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发现右腿多处骨折,需要卧床静养至少三个月。4月20日,胡某的家人找到了友新司法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公司承担胡某的医疗费等。
经过沟通,司法所26日对此事做了调解。在了解了双方情况后,调解员向胡某家人解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畴,而属于意外伤害,按规定,公司确实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另一边,调解员劝说公司应该以公司整体大局为重,多关心员工,酌情给予胡某一定的补偿。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公司负责人刘某表示公司工会愿意给予胡某1万元作为关怀金,至于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公司不予承担。最后,胡某家人接受了这样的补偿条件。
司法提醒:《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曹文 小路 谢飞 韩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