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广告法》颁布,严肃查处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内容。这也使得今年2月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的城南一楼盘引入学区“泡汤”的事情备受购房人关注。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此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该开发公司被罚款8000元,并没收广告费用8000元,合计罚没16000元。不过,这一罚款结果遭到了购房人的质疑。
通讯员 张春良 现代快报记者 杜磊
业主投诉
虚假宣传学区被罚8000元
购房人质疑处罚力度太小
2016年2月,城南一盘被举报虚假宣传引入“南京一中”,就此,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并在4月公示了关于此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2015年4月,该楼盘发布了关于南京一中入驻项目的广告,而当时引进南京市第一中学的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后由于资金、规划等原因到2015年5月底最终无法达成引进南京市第一中学的协议,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违法广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广告的广告费,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发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并没收广告费用8000元的处罚,合计罚没16000元整。
这一处罚结果遭到了购房人的质疑。“根据最新的《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这16000元的处罚金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开发商虚假宣传广告的费用又是如何确定的?”有购房人认为该楼盘在宣传“一中入驻”这一虚假广告时,长期使用了多种宣传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包括大型户外广告牌,户外广告横幅等,“如果按照广告费3-5倍的标准来罚款,难道那么多宣传广告才花了开发商几千块钱?”
官方回应
此案不适用新《广告法》
对决定书存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购房人的质疑,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当事人于2015年5月底将相关广告内容撤除,故并不适用新《广告法》。因此,此案是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至于为什么在“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额度上选择了处以广告费一倍的罚款,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因为开发商在去年5月就已经拆除相关广告,并且调查过程中比较配合。
至于业主质疑的广告费用过低,是否存在不实的情况,这位工作人员也坦言,广告费的发票确实是开发商提供的,而且在调查过程中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只有这么多。如果市民对于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存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他同时表示,如果市民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补充证明开发商相关广告费用不止8000元,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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