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有损害危险就可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群体纠纷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现状,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问题。
不仅是实际损害 有损害危险就可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将“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纳入了消费公益诉讼可诉范围。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不仅指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危险。”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并不以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前提。
机关和社会组织也能当原告
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司法解释保持了适度开放性,规定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将注重清理“霸王条款”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不公平格式条款是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私人利益的重灾区。”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
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公益和私益的交叉。针对这种情况,在对两种诉讼方式予以区分前提下,司法解释规定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解释允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向关联私益诉讼扩张。”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