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前述《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其中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双方均为边境居民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目前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而黑龙江省的此项生育政策,较之年初放开二胎政策更为激进。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