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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江苏将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调研,消协建议:
商家卖预付卡,应对消费者提供担保
  CFP供图

  网购的东西7天内不给退货怎么办?美发店的预付卡可不可以设定有效期?江苏将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月起,省人大常委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昨天,检查组召开会议。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将就《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三次公开征求各部门意见并启动专题立法调研。

  

  现代快报记者 鹿伟

  热点

  1

  预付卡消费

  问题:

  发卡没有前置审批环节

  “新兴消费领域、一些消费投诉热点行业,法规规制不足,存在维权难的问题。”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表示,比如预付式消费领域,发卡商家大多是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发卡前置审批和门槛要求,随意金额发售,无任何担保措施或资金第三方存管,一旦出现商家携款潜逃或者经营不善而关门,立即会引发消费者群体投诉,常规的维权手法难以奏效。

  省工商局局长王元慧也坦言,虽然预付式消费已非常普遍,带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新《消法》对此并没作出明确规定。

  拟规定:

  单张卡不能超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但规定了无论哪一种卡,均不得设定有效期。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同意,但可以扣除经营者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产生的合理费用。

  建议:

  商家对消费者提供担保

  童天武建议,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立法经验,要求发卡商家对消费者提供担保,对不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对争议事项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等,以有效防范消费者的风险。

  王元慧则建议,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责任,对经营者的预付卡(券)发行、预收款使用、消费纠纷处置等进行明确规定。强化经营者义务,细化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发行预付卡(券)、连锁经营、网络等非现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对电信、餐饮、美容美发等热点行业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应列出负面清单。

  热点

  2

  连锁经营

  问题:

  加盟商跑路,持卡人不能去其他店消费

  很多特许人(总部)随意扩大加盟商的范围,但不加以有效内控监管。

  而加盟商打着特许人的旗号,通常会大量发售预付卡,但是遇其经营不善关门,持卡的消费者却无法去其他加盟店消费,且特许人(总部)对此不闻不问,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拟规定:

  加盟店违约,总部不需担责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这意味着,除非总部在原先的合同中就明确了对加盟店违约的赔偿责任。否则,一旦加盟店出现违约,总部并不需要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

  建议:

  经营者违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布

  工商部门还建议,在《条例》的制定还要明确“欺诈”的概念和具体情形。

  “应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列举。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且要应消费者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三,不足五百元的赔五百元。”王元慧说,此外要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罚则。

  此外,要明确违反《条例》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具体罚则,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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