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2版:中国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6年4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宜宾富豪被胁迫杀人另案处理
律师:犯罪与否主要看意志是否自由
  章英启被绑架地点,疑似“焚尸炉”

  去年11月,四川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被绑架勒索1亿元,绑匪为防止他事后报警,胁迫其杀死一人。14日上午该案在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参与此事的被告人刘某、岳某、陈某、冯某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这起绑架案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而记者注意到,14日检方的起诉书中披露,被胁迫杀人的富豪章某将被另案处理。法学专家认为,章某是否要负刑责,需要分析当时他是否被强迫和控制,是否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

  

  据《法制晚报》

  宜宾中院未收到对章某的起诉

  记者从宜宾中院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宜宾中院并未收到检察机关对章某的起诉,“如果起诉到了中级法院,14日就合并审理了。”相关负责人表示。

  15日上午9时许,伊力集团副总经理、公司共同出资人吴作平先生在电话中表示:“目前案子警方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没有新的进展,章英启该工作就会去工作,该到公安机关报到就报到,目前没有其他安排。”

  伊力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章女士说,目前公司的事务大部分暂时移交给了副总处理,小事由员工自行处理,碰上较为重要的情况,才向章英启汇报,由他打电话进行指挥安排。

  律师:犯罪与否主要看意志是否自由

  这起绑架案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一种声音认为,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责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选择,比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杀人,自己的生命不一定就会失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罪行应全算在胁迫者的身上。

  北京律师张新年认为,章英启首先是受害人、报案人,对于其在被胁持的情况下做出的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分来看:

  如果章英启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新年说,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能违背人们的期待可能性,章英启当时相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属于间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导致行为的无责性,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章英启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按摩女“主要在夜场上班”

  章英启涉嫌在胁迫下勒死的这名女子是凉山州雷波县人,来自宜宾建设路一家按摩店,从事按摩行业。

  “温馨按摩”店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说,他至今都不知道被害女子(吉么阿果)的真名,大家都叫她西妹,23岁,到店里工作才十多天。不过她只是偶尔到店里,主要在宜宾金沙广场一个夜场上班。按摩店老板说,他记得去年11月10日23时左右,她就下了班,一个人离开的,还说准备回家过年了。吉么阿果的妹妹在接受采访时说,吉么阿果之前从来没有出过远门,去宜宾是第一次,没想到才到宜宾两个月就出事了。

  吉么阿果有三个孩子,儿子4岁多,还有两个女儿,最小的1岁多。吉么阿果的亲属说,他们不知道该不该追究直接杀死吉么阿果的章英启的责任,也不知道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但一定要有人为她的死负责。

  相关链接

  被胁迫杀人案例

  案例一

  遭胁迫杀人

  昆明两女子被免予起诉

  2007年3月21日12时许,云南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晓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两名女子报警称遭到绑架。民警很快找到两名报警者。女子何某和李某说自己是坐台小姐,并称在两名男子的胁迫下,用“谁抽到老K,谁就得死”的方式,杀死了一名坐台小姐。民警随后确定犯罪嫌疑人。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

  案例二

  遭胁迫奸杀大学生

  男子被免予起诉

  2008年10月,河南平顶山市一个8人犯罪团伙先行绑架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后又绑架与夏某素昧平生的大学生王科嘉。上述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子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2008年11月8日,在平顶山市郏县一50多米深的废弃矿井内,发现了失踪多日的王科嘉的尸体。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负责人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的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嫌疑人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所以,8人因故意伤害等罪被起诉,夏某没有被起诉。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