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雨花台区法院的法官来到市民陈女士家里,送去一份裁定书,这让她心里的石头落了地。有了这个,她就不怕老公再打她了。
陈女士家住南京雨花台区,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去年丈夫李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陈女士不同意。今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离婚不成,两个人依然要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在之后的日子里,李某对陈女士态度很差,经常辱骂、殴打她。
陈女士不堪家暴,于4月11日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她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在48小时内,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某对陈女士进行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如李某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4月13日上午,承办法官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分别送给陈女士、李某及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
在把裁定书送给李某时,法官叮嘱他,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协商冷静处理,不能采取辱骂、殴打等不法行为,否则将受法律惩处。李某承诺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记者从南京法院了解到,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不久栖霞法院就受理了南京第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作出裁定。3月29日,玄武法院也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通讯员 雨研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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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符合哪些条件?
法院: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提出时间?
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15日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保护令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