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庭审结束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许建惠、许玉仙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
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村民许建惠、许玉仙,租用他人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去年6月,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许建惠两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许建惠两人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场留存的废桶、残渣,污水池里的污水、污泥尚未清除,污水池里的污水仍在不断渗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依照相关法规,在常州市尚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环境公益组织的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常州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前不久,徐州在全国首次开庭审理了该类案件。
昨天上午,该案在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许建惠、许玉仙将洗桶场地内遗留的130只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
许建惠、许玉仙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该款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常法宣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