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则新闻: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长甸镇镇政府,拖欠债权人周某债务。镇政府工作人员称,按照目前累计的数额,以及镇政府的偿还能力,就算不再计算利息,也要还200多年。
这笔债怎么来的?据报道,周某1997年筹集200多万参与长甸镇集体企业长甸砂轮厂竞标(最终中标),资产评估时,部分债权已不存在,长甸镇政府将已经不存在的部分债权作为有效债权加以评估。后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长甸镇政府存在过错,赔偿周某损失393万余元及利息。但这笔债务,长甸镇镇政府一直未还,前后拖了十多年,现累计欠款1000多万。
先是虚构债权;后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长甸镇政府行为很不地道。欠债还钱,既是基本道义也是法律规则,公民尚能自觉遵守,但长甸镇政府却游离于法外。一句要还200多年,更是让已74岁的债权人周某心寒。甚至镇长坦言,不只是镇里,县里也还不上这个钱,希望可以暂停利息、挂账,否则的话,永远还不起。
还不起难道就这样拖着?长甸镇政府没有还清债务,客观上有偿还能力的原因;另一方面,法院执行政府部门欠债能采用的有效手段有限,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个别官员甘当“老赖”的恶习。但,这绝不是镇政府可以无限期欠债不还的理由。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基层政府拖欠普通民众债务,已是自损形象。如果一些官员连欠债还钱的起码底线都守不住,政府又如何取信于民;官员缺乏契约精神、漠视法院判决,又如何践行依法行政。如此,又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近几年,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作风有了很大改进,广大群众有目共睹。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官员法治意识不强,特别是与民众存在利益互动时却难以让人满意。基层政府拖欠债务尤其是个人债务,必须及时清还。否则,这些负债越积越久,只会透支政府公信力,损害发展大局。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