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
无论从义务还是从权利来理解,人民都不能允许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出庭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华阴老腔在央视春晚一唱传名,华阴政府被告不应诉不出庭也是一举而天下知。前者让人为之一震,后者让人为之一叹。
报道说,70岁的华阴市民李女士状告政府违反程序、未尽审查责任和义务,擅自变更自己的土地权属登记,渭南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华阴市政府送达应诉通知书和相关诉讼材料。华阴市政府未提交应诉材料,更缺席庭审。
不应诉、不出庭,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审理、不判决。华阴市政府已被判决败诉,即使对判决结果依然不闻不问,法院可通过强制执行保证判决不成为一纸空文。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今天,华阴市政府的表现,除了使之成为一个坏例子,被舆论鞭打,作为其他地方的镜鉴,不应获得别的收益。
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曾经是常态,现在看来已经稀少,根据渭南中院的说法,近两年200多起民告官案件,像华阴市政府这样的,属于唯一一个。
历史上看,百姓告官,曾如子杀父,告官是罪过,不得告官是规矩。在人民主权的时代,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才得到了现代意义梳理,人民至上、政府为人民服务、权力属于人民等等都是其简明表达。不过,这些梳理很大程度上还是理论性的,在实践中,“全能政府形式”容易造成人民主权的体现不充分不具体,而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则因为权力的实际行使而产生高高在上的角色错位,表现出权力的傲慢和妄自尊大。
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在让政府和人民各归其位,落实到政府、官员和每个公民的身上。从诉讼上说,不仅民可告官,而且“告”和“审”要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纠纷的最后决断机制。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告诉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然而,一些政府和官员无论观念还是行为,都未能适应法治条件下的要求,他们延续了千百年来的官民认知,也延续着千百年来以官治民的行为方式。他们没有将法律视为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则,而是视之为以官治民的一种工具。于是,他们总是要求民众守法;而觉得自己可以自外于法律管束。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在理论上而且要在实践上将政府纳入法的轨道。尊重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对一切组织和一切人的要求,合法成为所有行为的基本前提。行政机关应诉和出庭,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其自身的权利。
说起现在的行政诉讼,无论社会评论也好,政府自身认识也好,基本还是把政府应诉和出庭,即政府在诉讼中的“到场”视为一种义务,而不视为一项权利。社会评论视政府不出庭为自大,政府也视“到场”为“屈辱”,这固然有一定的历史因素,但法治的现实逻辑应当一遍遍地重复:放弃应诉和出庭,就是放弃自己的法律权利,只能产生败诉结果。
对政府来说,不应诉、不出庭,影响的不应是判决,及判决的执行,而是影响到政府的社会评价。政府对法律的态度,政府的法治化水平,政府的法治素养,可以通过其诉讼行为表现出来。如果一个政府连应诉出庭都做不到,何以让人相信其依法行政的诚意和能力?
这样的行为,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来问责和纠正。无论从义务还是从权利来理解,人民都不能允许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