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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南京“虐童案”养母上诉,求判无罪
有法学专家认为,养母错失不被起诉的机会
  快报10月1日封5版报道

  9月30日,南京浦口法院对“虐童案”作出一审判决,养母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这个结果,当天李征琴曾大喊“我不服”,她的辩护律师也表示,之后将提起上诉。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看守所中的李征琴已在上诉状中签字,辩护律师也已将上诉状寄出,正式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见习记者 姚茜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上诉状称养母有错无罪

  上诉状中,李征琴承认打孩子不对,但她认为是教育方法不当失手打伤了孩子,已取得了孩子和亲生父母的谅解。李征琴辩护律师王永杰和王常清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该案的事实和证据表明了李征琴有错无罪。

  上诉状从5个方面陈述了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程序违法、蔑视儿童权益、判决结果对社会产生严重负面效应。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采信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首先,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在本次鉴定中,测量孩子挫伤面积时只有一名法医,鉴定书也是一名法医写的。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无法保障。其次,鉴定书检验时间缺失(鉴定书上空白);倒签鉴定日期(鉴定人承认4月8日形成鉴定意见,鉴定书上的日期却为4月5日),存在程序违法。另外,孩子是“皮内出血”而不是“皮下出血”。所以,鉴定书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鉴定意见本身,都是错误的。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李征琴一案属轻微刑事案件。孩子和亲生父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强烈要求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办案机关不予撤案,属违法。一审判决却以本案不属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为由,判李征琴有罪,这属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是本案公诉人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却作为浦口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出现。二是法院没有尊重、保障孩子和亲生父母的出庭选择权,程序违法。三是浦口区法院侵犯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权,另外,法院没有依法通知孩子的老师等重要证人到庭。

  辩护律师还提出,一审判决缺乏人文关怀,蔑视儿童权益。李征琴家中有近千张与孩子的合影,她把孩子的六颗乳牙保存至今,都体现浓浓的母爱。案发前,孩子住在李征琴家180平方米的房子,生活富裕。李征琴除了工作就是辅导孩子学习。案发后,孩子租住在十平方米的房间,家徒四壁……一审判决让这个家庭支离破碎。另外,一审判决如果生效,还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养父母们将被贴上虐待孩子的标签,这让孩子的利益和意愿遭到了无视,孩子一生将笼罩在将妈妈送进监狱的负罪感中。

  孩子生母求情,希望改判

  在一审法院的三天庭审中,孩子的亲生父母曾多次想进入法庭,替李征琴求情。

  “我写过两份请求信,但是记不得什么时候写的,我请求放过我的表姐,大概是这个意思。”生母张传霞说,因为她没能进入法庭,庭审第二天下午,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出具了一份她署名的求情书。

  “我表姐对孩子是真正的好,我表姐夫一家人对孩子也很好,我们从心底里感谢他们的照顾。”生母张传霞给现代快报记者出示了这份求情的材料,在材料中,她觉得是自己的孩子拖累了李征琴。

  对于李征琴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孩子的代理律师许家斌表示支持:“李征琴上诉是对的。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利益考虑,假设上级法院能不追究养母的责任,让孩子尽快回到她身边,当然是一件好事情。”

  许家斌告诉记者,自从上次听说妈妈的案子要开庭了,孩子就不愿意上学了。孩子被带回安徽老家后,至今都没有回到南京上学。现在孩子又哭又闹,说想妈妈。

  许家斌透露,现实的情况是,现在没有谁能管这个孩子。虽然家里没人告诉孩子妈妈被逮捕了,但是孩子自己从电视上看到了新闻,之后情绪一直比较激动。

  至于孩子目前的抚养关系,许家斌表示,当时公安部门为了安全起见,不让孩子与养父母接触,才把孩子交给了亲生父母。但是,目前孩子与李征琴在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还没有任何变化。

  专家观点

  养母错失不被起诉的机会

  “虐待儿童就是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要纠结。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对儿童的暴力都要禁止。”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直言。

  姚建龙说,“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这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但养母没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是站在自己的立场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中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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