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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民告官,法院撤诉太儿戏

  超声波

  若说这是不懂法,法官应当以不胜任职务处理;如果这是枉法裁判,法官应当被追究责任

  农民告县政府,律师到庭诉讼,法院以原告不到庭、律师无特别授权,裁定原告自动撤诉。此事发生在湖南中方县法院,案件是一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征地拆迁案件,一度不受理,现在能被受理,算是艰难进步。另外,芷江县农民起诉县政府,案件放在中方县法院,也算有回避考虑。不过,案件以“何患无辞”的方式结束,令人感到无语。

  原告出庭,可以是本人出庭,也可以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到庭,这样的案件多如牛毛。行政诉讼中,政府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是例外,不出庭是常态,没视为被告不到庭。

  特别授权用于授权律师代为处理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反诉或上诉。仅就出庭而言,一般案件中律师无需特别授权;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出庭,则律师有无特别授权也不重要。

  此案非离婚案件,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没有问题。芷江县政府一方提出原告方律师无特别授权,原告不出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也没有问题,诉讼就是相互挑毛病,挑得对挑得不对,都可以。问题是中方县法院认为,被告方异议成立,据以裁定为自行撤诉。若说这是不懂法,法官应当以不胜任职务处理;如果这是枉法裁判,法官应当被追究责任。

  在应对记者询问时,中方县法院的承办法官说,“需要全面了解情况。”我们不知道这个说法,是表示记者了解到的情况不全面,还是表示自己要去进一步了解情况。

  现在,我们知道的情况全部来自报道,报道中确实只有原告方在说话,对被“自动撤诉”表达不满,而被告方芷江县政府方面有何说法,则未涉及。未涉及,或是未采访,或是采访了未得到答案。记者了解到的情况不全面,不是不可能的。

  至于法官,以前我们认为他们应该是“全面了解情况”再作裁判的,现在如果一个法官说他对事情并不了解全面的情况,就作了判决,却不能感到惊讶。庭审越来越被认为是当事双方当庭质证的过程,而法官只根据双方当庭表现来判断,那么,法官越来越像是法庭主持人,越来越显得置之事外。

  裁判基于听讼而非基于事实的调查,事实指法庭上双方呈堂的证据而非事情实际上是怎样,你提供证据的能力决定了你是否获得良好的结果,法庭关心的不是事实真相,而是法庭质证所显示的真相。法庭假设所有人都会自己去解决呈现全部真相的问题,也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具备获取证据的同等能力,只有极少数情况才有举证倒置的要求。这就是说,法官似乎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了解事情的全部情况”,而只须了解双方的当庭表现,而且根据这些作判决。这也就是现在人们反复强调程序正义,而对实质正义并不太关心的原因。

  当然,不管情况是怎样的,中方县法院这次以原告不出庭、律师无特别授权,裁定农民诉县政府为自行撤诉,让人担忧的是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如果法官无法律素养,或者虽有法律素养而不准备严格依法裁判,那么法治仍将成为儿戏。

  我们一直在反对以权压法、以权乱法,要求给予法官以充分的裁判权。由主审法官独立作出判决,同时审判责任终身承担,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方向。独立裁判,是使法官能真正自主;终身责任,是约束法官不得胡为。不过,怎样使法官成为体现法治精神、具备法律能力的人,仍需高度关注,否则就会乱判太多,虽有终身责任可追究,仍可能因罚不责众而失去威力,而且社会遭受的实际损害已经造成,这些损害并不是都能补偿得了。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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