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 通讯员 顾桦)江苏一个11人的犯罪集团,通过租赁、购买海油船,至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从境外船舶上驳载4万多吨柴油,过驳后未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偷运至江苏销售,偷逃税款8千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运柴油进境,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周某等人为共同实施走私柴油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7月24日上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犯罪集团的11人作出判决,其中组织、领导的首要分子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千万元。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千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该案用于走私的作案船予以没收。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人民币83062475.98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