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秦公轩 鲁斌山 记者 陶维洲)捡到钱,自己花了,失主找上门肯定要赔钱。但如果捡到物品,后来又扔掉了,需要对物品进行赔偿吗?近日,南京秦淮警方就处理了这么一起纠纷。
7月9日下午4点,南京月牙湖派出所接到苏女士报警称,她在月牙湖附近一家超市购物时,把拎包忘在购物车上。回超市取,却发现包不在了。
民警调看超市的监控发现,苏女士确实将包落在超市的手推车上,几分钟后,两名女子发现了手推车上的拎包。其中一名女子一开始并没有动这个包,只是把自己的东西放到了推车上。但当另一名女子走开一小段距离后,她马上拿走了拎包。
经过排查走访,民警找到了拿走包的王某。经过多次沟通,王某终于承认包是自己拿的。不过,她表示自己将钱包里的几百元拿走后,回家路上就把拎包扔掉了。
对此,苏女士表示,王某不该拿自己的拎包,更不该扔掉,如果不扔掉,包里的那些卡就不会遗失。据此,苏女士觉得,自己补办卡的费用应该由王某承担,但王某表示不能接受。
民警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捡到遗忘物应及时通知丢失人,或者交给公安机关;捡到遗忘物,在交给丢失人之前,要妥善保管好,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他们也有法定保管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最终,王某承担了苏女士补办卡的费用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