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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公共自行车租用,70周岁上限被取消
相关管理办法修改稿还规定,使用者恶意损坏自行车要记入诚信档案
  南京公共自行车站点越来越多 资料图片

  昨天,《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反馈结果,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公布。现代快报记者从修改稿中看到,听证代表提出的多条建议被采纳。此外,引起热议的“70周岁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一项,已经被删除。公告明确表示,年满12周岁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按照使用守则和租用合同约定使用公共自行车。

  对修改后的办法仍有意见和建议的市民,可通过多种渠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截止时间为7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 陈志佳 鹿伟

  70周岁以上老人也可租自行车

  建议

  6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有8位听证代表参加。办法中提到的骑车者年龄应该年满12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即70周岁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的规定,引起听证代表的热议。

  7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不能租用公共自行车?大部分代表认为,不应一刀切,但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吴亚明、史信、张一多、陈思雨等听证代表认为,老年人也有使用公共自行车的需求和能力,不宜一刀切。吴亚明代表进一步建议,允许持有驾照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办公共自行车卡。史信、张一多、陈思雨代表建议,70周岁以上市民申办公共自行车卡的,应当出具“健康证明”或者签署免责声明。旁听人、市政协委员何春兰也提出,年满70周岁的老人办卡时应签订承诺书或者免责声明。

  修改

  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公共自行车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应当最大限度地服务公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通过行政立法对使用者条件作过多限制。而要求使用者在办卡时提交健康证明,也明显不符合当前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运营秩序,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为此,办法最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年满12周岁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使用守则和租用合同约定使用公共自行车。醉酒、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而70周岁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的限制条款被删除。

  12至16周岁无需监护骑行

  建议

  此前,办法中还提到,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骑行。

  对此,听证代表史信认为,12周岁以上中学生已具备单独骑行的身体条件,要求成年人监护不现实。

  市政协委员何春兰提出,使用者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立法应当进行合理引导,不能把所有责任推向政府和社会,建议未成年人办卡时必须由其监护人同意。

  修改

  办法最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年满12周岁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使用守则和租用合同约定使用公共自行车。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办法中提到的“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骑行”这一限制也被删除了。

  恶意损坏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建议

  如何约束和制裁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的行为?不少听证代表建议引入信用管理体系,将使用者恶意破坏、占有公共自行车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还有的代表则建议,对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的行为设定处罚。

  修改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性质恶劣,应当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已设定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已有体现。同时,借鉴南京已有立法,在办法中引入诚信规定,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其在就业、贷款、接受社会救助等方面进行约束。

  为此,办法最新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故意破坏、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合同规定使用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网点主要设在小区和公交站

  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该如何设置?听证代表顾大松建议,在景区附近增设公共自行车网点,促进旅游业发展。听证代表陈思雨认为,还应当在大型商场、超市、学校和医院等处设置网点,方便市民。旁听人、市人大代表汪旭东认为,公共自行车功能定位和布局要合理,优先满足服务交通换乘功能。

  修改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公共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交通组成部分,主要功能为实现慢行交通与公共交通无缝对接。由于公共财政投入较大,目前实现网点全覆盖条件尚不具备。

  为此,最新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方便市民换乘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办法修改稿要求运营单位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办卡网点,执行统一的押金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

  征集

  7月20日前继续征集公众意见

  《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改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公众可以对修改稿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

  ■提交方式:

  1.南京政府法制网意见征集系统http://www.njzffz.gov.cn/skywcm/webpage/njfzb/suggestion(在线提交);

  2.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4楼,邮编:210019)。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68786918,传真:68786942。

  此外,市民还可以拨打快报24小时热线电话96060提供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将您的看法及时反馈给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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