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荣氏家族,无锡人引以为傲,他们靠实业救国、护国、荣国,留下一段辉煌的历史。民国时,荣宗敬、荣德生两兄弟是著名的“面粉大王”“棉纺大王”,他们创办的企业是中国民族企业的前驱。
江苏省档案馆馆藏两件与无锡荣氏家族有关的民事案件卷宗,近日,现代快报记者受权独家解密。这两份档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荣氏家族的商业风貌。
本期撰稿 江苏省档案馆 陈志远 周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王凡
案件一:荣氏茂新面粉厂租用马达案
两厂合购机器,六部马达究竟归属谁家?
■案件审理时间:民国七年(1918年)
■控诉人:荣德生
■被控诉人:振新纱厂董事会
■案件提要:荣氏茂新面粉厂租用振新纱厂马达,因租用合同指代不明引发争议
■案件结果:撤销原判,振新纱厂董事会败诉
原审判茂新面粉厂偿还马达本利,荣德生提起上诉
据这份民国七年的江苏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记载,荣德生,无锡人,44岁,住开原乡,业商,在无锡任茂新面粉厂经理。从清光绪末年到民国四年九月,又兼任振新纱厂经理。官司就发生在这两个厂之间。
茂新面粉厂是荣宗敬、荣德生等于1900年筹资创办的,是荣氏家族创办得最早的企业,原名保兴面粉厂,后改称茂新面粉厂。
民国元年十二月,振新纱厂向上海瑞记洋行订购多种机件,其中锅炉电机是与茂新面粉厂合购的,全部价值英金一万零八百镑。茂新付银两万两,但与瑞记订立的合同,则是以振新的名义订立的,由振新两位董事署名签押。货到之后,电机中有面粉厂用马达六部,即装备给茂新厂用。
民国四年九月,两厂互订合同,商议将合购机件并归振新所有,但仍由茂新照旧使用,年纳租金两千两。
民国六年四月,振新董事会忽令振新董事会代理人王某到县,代诉声称这六部马达,是茂新嘱托振新垫款代购的,并不包括在租用电机之内,今被使用多年,请将原价本利一并判令偿还。原审讯问王某,该机件的价格究竟多少,他仅称曾经估明价值美金七千元。于是原审判由洋行经理等估明价格及历年利息,着茂新如数清偿。荣德生不服,到江苏高等审判厅提起控诉。
马达包含在合购锅炉电机之中,振新纱厂董事会败诉
本案诉讼之事唯一的要点,即该马达六部是否包括在租用合同上所租电机之内。
江苏高等审判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拿到一个重要证据——振新公司会议簿一册。里面载明民国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开董事会商议增添机器之事,一共所需费用四万四千五十镑,约合现银三十二万两。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三万三千二百五十镑,与茂新无涉。另一部分是一万零八百镑,与茂新合购的机器即在内。会议簿上还写明,此项机件内锅炉电机是与茂新合购,茂新认银两万两。
由此可见,茂新对于振新所购的全体机件,除了合购部分之外,绝无所谓“托购”之件,产生争端的马达,的确是两家共同出资的,且与其他电机一起由茂新使用。
民国七年九月十八日,江苏高等审判厅作出判决,原判所判毫无根据,应予以撤销,改判被控诉人振新纱厂董事会在第一审的请求驳回。由败诉的被控诉人负担原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
案件二:荣氏租赁土地案
原卖主买回租地,租地契约能解除吗?
■案件审理时间:民国十二年(1923年)
■上诉人:荣宗敬
■被上诉人:孙渭臣
■案件提要:荣氏与孙渭臣订立土地租约,因故不能履约
■案件结果:租地契约解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七百五十元
一审判照约租地,荣宗敬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是因土地租赁引起的纠纷,打官司的一方是荣德生的哥哥荣宗敬。
荣宗敬住上海闸北光复路,曾向赵某买得一块一亩大小的地。民国十年十二月,孙某租地开同利竹号,每年租金五百元,立有合同。租据上面写明,此地早先租给德利竹号,需于明年(民国十一年)九月责令德利迁让后,才能交产起租。将来五年后,如果地主要将此地出让,照时值同等的价格,同利有优先承受之权。如果同利不愿意出同等之价,或地主有出于万不得已的情由不能不收回自用,则同利不得借口年限未满而不迁让。虽然双方订立的租约看似“未雨绸缪”,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仍然出乎双方所料。
民国十一年七月间,赵某的侄子主张收回这块地,于是向荣宗敬备价赎回,转卖永盛煤号营业。民国十一年十一月间,孙某以故意违反租约等情由,将荣宗敬告到上海地方审判厅,一审判令荣宗敬将地照约交孙某租用。对于一审判决,荣宗敬不服,上诉到江苏高等审判厅,称该地既被原卖主买回并转卖永盛煤号,他对于该地的权利已失,从何给付?他认为原判让他“负不能给付的义务”,所以他提起上诉,表示愿加倍偿还预付租金。
租地契约解除,荣宗敬赔偿七百五十元
依照合同来看,荣宗敬对孙某是有交地的义务,荣宗敬称因“陷于给付不能之状态”,所以不得不解约。而孙某则认为,并非不能给付,坚持要求履行原来的条约。所以本案应该先审查清楚的是,“有无给付不能之事”。
江苏高等审判厅查明,永盛煤号已经取得所争之地的所有权,这就不是荣宗敬和孙某缔结债权性质的租借契约所能对抗的。荣宗敬没有收回永盛煤号的权力,所以他所说的“给付不能”的状态是实情,孙某坚持不允许解约,请求强制履行不能认为是合法的行为。但是,这块地既是荣宗敬向赵某买来,赵某随时有取赎之权,荣宗敬在与孙某订立合同时,不应完全以地主自居,这是他自己的过失。孙某若有损害,荣宗敬应负赔偿的责任。
按照上海租赁房屋业主毁约要加倍返还定金的习惯,荣宗敬已经收受预付地租二百五十元,责令赔偿孙某五百元。荣宗敬的代理人又表示,如果案件和解,愿意加赔二百五十元。民国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江苏高等审判厅宣判,荣宗敬上诉为有理由,原判除诉讼费部分之外废弃,改判双方所缔结的租地契约准予解除,并令荣宗敬除返还孙某预付地租二百五十元之外,再赔偿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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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宗敬(1873~1938)
江苏无锡人。荣德生之兄,中国近代著名的民族资本家。早年经营过钱庄业,与荣德生等人先后在无锡、上海、汉口、济南等地创办保兴面粉厂、福兴面粉公司(一、二、三厂)、申新纺织厂(一至九厂),被誉为中国的“面粉大王”“棉纱大王”。著有《实业救国刍议》等书。
荣德生(1875~1952)
江苏无锡人,荣宗敬胞弟,是中国著名的民族资本家、慈善家、民族实业家,著有《乐农氏纪事》。荣德生从事纺织、面粉、机器等工业60年,享有“面粉大王”“棉纱大王”的美誉。曾任北洋政府国会议员、国民政府工商部参议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