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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官家囊中羞涩
富商会计为公职人员垫付工资
  刘桐渎职案档案卷宗
  ▲1924年9月, 顾颉刚(左五)在北京大学与同仁合影
  民国江苏水上公安队队徽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1934年6月6日,家住镇江万家巷的刘桐收到了镇江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他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需缴纳罚金一千元。这个判决让刘桐满腹委屈:几年来,他担任当地水上公安队的会计,一直为队员垫付工资;他觉得自己出钱又受累,最终却惹上刑事官司要坐大牢。又气又怒的刘桐随后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无奈,省高院的判决也不如刘桐的意,他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公务员的工资为何需要私人垫付?其中有什么猫腻?这场官司最后是如何判的?刘桐是冤还是不冤?(文中人物为化名)

  本期撰稿 江苏省档案馆 郭晓华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白雁

  【案情】

  财政有困难,富商会计为公务员垫付工资

  1929年,43岁的镇江人刘桐,拥有两重身份。一方面,他是个成功的商人,经商多年,挣下了一笔家产;另一方面,他担任江苏水上公安队第五区兼第六区的会计,若是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也算是个公务员了。刘桐自如地在两个角色之间切换,在外人看上去,有财又有权,真是风光无限。

  其实,刘桐有自己的烦恼。原来,当时政府财政吃紧,往往不能按时兑现水上公安队的财政拨款,没有财政的钱,拿什么给队员发工资?水上公安队的队员们,个个都有武艺在身,而且身上还带着家伙,他们才不管刘桐的难处,就知道嚷嚷着问他要钱。

  为了安抚队员,稳定人心,这年3月31日,江苏水上公安队第五区特地开会讨论解决队员们的工资问题。会议最终议定方案:从次月开始,每月30日之前,务必要把队员的工资发清;发工资的钱先由会计刘桐垫付,等财政拨款到位后,再还给刘桐。当然,也不能让刘桐吃亏,第五区下辖的四个大队,每队每月给他五十块钱的利息;利息从哪里来?由队长、分队长、巡官几人分摊,直接从他们的工资里扣掉。

  会计拖欠工资不履约,财政款到手后直接吃利息

  对于3月31日的方案,刘桐和江苏水上公安队第五区的长官、队员都很满意。这样一来,大家的工资能够及时到手了,而对刘桐来说,他等于每个月能吃两百块钱的利息,何乐而不为呢?

  不过,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新问题。从三月起,财政拨款不仅月月晚到,而且省库还直接扣下了百分之二十。无奈,队里商议表决,既然工资打了八折,给刘桐的利息也就只能打八折了,从原先的每月200块,变成了160块。

  队员按时拿工资,刘桐愉快吃差价,随后的三年时间里,这个土政策一直按约定执行。到了1933年3月,新情况出现了——刘桐声称财政拨款已经断绝很久,他拒绝给队员们发工资。一拖就是六个月,到这年八月,大家还是一分钱工资都没拿到。

  拖过了九月,江苏水上公安队第五区的队员们终于拿到了工资。但让第五区下属的四个大队恼怒的是,刘桐竟然把三至八月的利息直接扣掉了,总共扣掉960元。各大队的头头们找到刘桐质问:从三月到八月,你根本就没给大家发工资,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垫付,既然没用到你一分钱,你凭啥吃利息?

  双方撕破脸,公务员们把富商告到法庭

  面对大家的质问,刘桐脸不红心不跳。他认为自己完全在理。他摆出过去几年省库拨款的黄色通知书,从这些通知书看,省库并没有给江苏水上公安队第五区拨付现款,只是下发通知书。会计刘桐拿到通知书后,需要亲自去各县用通知书催款。也就是说,省库财政虚空,该收的税收不上来,刘桐想拿到省里的财政拨款,就得自己向各县去要。俗话说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到各县去要钱,不仅要花费差旅费,还要请客吃饭,赔笑逗乐,其中委屈,刘桐有口难诉。

  刘桐的这番表白,水上公安队的官员和队员当然不买账:正因为要钱有难处,才给你付每月50元的利息,为的就是让你给大家先行垫付工资;那八个月的钱,你既然不肯垫付,利息自然就不能拿。

  双方各说各的理,争执不下。最终水上公安队将刘桐除名,并一纸诉状将他告到镇江地方法院。

  【判决】

  一波三折,终审为富商会计洗清冤屈

  1934年6月6日,镇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刘桐因渎职罪和“侵占对于公务上所持有之物之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另处罚金一千元。

  刘桐随后提起上诉,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刑事判决。

  刘桐不服,继续上诉。1936年4月30日,在经过两年的纠缠后,刘桐终于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终审撤销了对刘桐的刑事判决。法院给出的依据是“盖因当时省库发给薪饷,悉系蓝黄色通知书,不能即时兑现,每月须由上诉人,前往各县领取,所用川旅等费甚巨。公家既无预算可以开支,故名义上由各队摊派息金,实际上并含有贴补领款川资之性质”。各队付给刘桐的合计每月160元利息,实际上是给刘桐到各县领钱的差旅费用以及补贴。虽然刘桐在1933年3月到8月间没有给队员发现金工资,但他还是到各县区催款了,一大笔差旅费已经花了出去。因此,刘桐顶多算是违背了契约,但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延伸阅读

  政府拖欠薪水,顾颉刚“哭了一场”

  民国时期,政局动荡,政府拖欠工资的情况常有发生。就以人人羡慕的民国教授来说,他们的薪水之高,历来为人们津津乐道。但是,民国时期,政府拖欠教授的工资,也是常有的事。

  著名史学家顾颉刚曾在北大担任助教,法定月薪100元。100元钱,足够当时一个五口之家八九个月的生活费,收入确实不错。不过,顾颉刚往往领不到这笔钱,根据他1925年的日记记载:1月薪金,拖欠半年后分三次领取;2月薪金,拖欠4个月,到6月24日取100元;3月薪金,拖欠将近半年后分三次领取;4月薪金,拖欠将近半年后分两次领取。

  手头拮据的顾颉刚,在1926年6月6日日记中记录自己的落魄:“最近手头干涸已极,后日须付房金。没有法子,只得向适之先生开口借钱,承借60元。予感极。自想予家非无钱,父大人亦不肯寄钱,但我意以种种牵阻,终不能向家中取钱,番有赖师友之济助,思之悲愤。回家后哭了一场。”

  除了拖欠工资,民国时期,政府由于各种原因,还会将薪水“打折发放”,担任过北大教授的李宗侗后来回忆说,“我在这四年中(1924至1927年)薪金是每月两百二十银圆,但是事实上,我每月只领到一百一十元,恰好是半薪。”

  点评

  这起案件,情况并不复杂。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竟然历经地方法院一审,地方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三审,再在地方高等法院复审四个审判环节,足见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与法院对其行为的认定之间的巨大差异。

  从江苏高等法院复审的判决书来看,对于刘桐没有按时发放薪饷,自己还扣留6个月的领饷费(也就是所谓的息金)的事实并无异议。最大的异议在于刘桐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国库库款,从而图利自身的行为?如果是,则构成侵占罪;如果不是,则不构成侵占罪。

  高等法院法官认为,刘桐没有按时发放薪饷有这样两种可能,一是刘桐作为会计,领到全部薪饷之后,自己贪污或挪用了这笔钱;二是刘桐没有领到全部薪饷,所以没有办法给队员按时发放薪饷。如果是第一种情形,毫无疑问属于侵占行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刘桐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能不能领到队员的薪饷不是他所能左右的事情。

  终审认为,正因为省政府不以现金直接发放薪饷,需要刘桐拿着领薪通知去各县要钱,自己需要承担交通、住宿等费用。所以,江苏水上公安队第五区曾专门召开会议,决定由各大队拿出一部分薪饷,以贴补刘桐去各县交涉要钱的费用,称为息金。每个大队每月出50元,按照当时的薪饷比例折算共160元,6个月的息金共960元。因此,刘桐并非截留了公款,而是按照当时第五区的会议决议,留下了自己应得的费用而已。这一行为当然不能说是侵占公款的犯罪行为。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窥斑见豹,了解民国时期公务人员薪金发放的一种怪象。如果省政府能够按时足额拨付水上公安队的薪饷,如果各县能够按照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及时支付薪饷,则不可能出现本案中的情况,也就不存在刘桐被错判成渎职侵占罪的结果。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了无辜者的冤屈。虽然经过复审,刘桐被判无罪,但对于他来说,这个含冤的过程一定会使他永远无法开释。任何一个冤案的昭雪,对于冤屈者而言都是迟到的正义。我们应该永远记住一句法律谚语: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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