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75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了,与此同时,部分特殊群体的社保待遇也将调整。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虽然文件公布得较晚,但是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1-4月份的会补发。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一、关于调整“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
(一)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440元调整至每月50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2489元)差额少于50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0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二、关于调整“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60元。
三、关于调整“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原省人事局《关于对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至10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130元调整至12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至1410元。
(二)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至850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五)“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