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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质押、抵押不一样,银行有权不知道用,自作多情求法院保护
一字之差让银行打了一场糊涂官司
  民国时期的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大楼
  交通银行贷款案卷宗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如今的南京中山东路1号,是工商银行的一个办公网点。这栋已经超过80岁的民国建筑有着极其优雅的外表:高大的爱奥尼亚柱、精致的雕花、通透的长窗,与周边的喧哗与骚动显得格格不入。今天我们要介绍的这起案件,就与这栋上了岁数的建筑有关。故事发生在1934年到1935年间,那时,这里是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的办公大楼。

  本期撰稿 江苏省档案馆 陈志远 周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白雁

  档案解密

  银行放贷银币两万四千,借款人质押一批绫罗绸缎

  交通银行成立于1908年,总行设在北京(1928年迁到上海),在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该行以协助发展全国实业为其专业范围,经营工矿交通及公用事业贷款。1910年交通银行开始在南京马府街设立江宁试办分行,简称陵行。此后,行址屡有变迁。

  随着银行工作人员在南京的努力开拓和耕耘,交通银行的牌子也越来越响。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南京的金融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交通银行也意欲大展宏图,把在南京的事业做大做强,他们还相中紧接新街口的中山东路,在这里兴建了新的办公大楼。1935年,经过两年的精心筑造,位于新街口东北角的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大楼竣工了。银行大部人马喜滋滋地迁到了新大楼,这里也被称为“京行”。当然,跟着办公大楼一起迁来的,还有银行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各种官司,其中有场莫名其妙的官司,说起来令人啼笑皆非。

  一年之前,有个叫周殿晨(化名)的商人,向银行借了一大笔款项,有两万四千银币之多。为了贷到这笔款,周殿晨向银行提供一批绫罗绸缎作为质押物。中国生产的绫罗绸缎,自古以来就闻名海内外,是最受欢迎的出口物资之一,当然,上好的绫罗绸缎价格不菲。因此交通银行也就接受了这批质押物。

  不过,就在两万四千银币借出去之后银行就发现,这批上好的绫罗绸缎变成了烫手山芋。

  银行担心商人还不上贷款,声请拍卖绫罗绸缎

  丝绸是一种很娇气的纺织品,存放环境要通风透气、避免阳光直射。即便在这样的环境下,时间久了,丝绸也会自然褪色,存放产生的折痕和压痕,也难以消除。由于丝绸的这些特性,交通银行方面不得不担心:在周殿晨偿还贷款之前,这批丝绸“延搁日久,其花色质量易于败坏”。如果丝绸色败受损,而周殿晨到期又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显然损失很大。

  银行自然不甘心当弱势群体,决定现行拍卖这批绸缎。在拍卖之前,银行向江宁地方法院提出了声请。江宁地方法院在收到声请之后,很快做出了裁定:交通银行可以拍卖这批质押的绫罗绸缎,拍卖所得款项由法院暂时代为保管,等诉讼结束之后,如果周殿晨无法偿还贷款,就用拍卖款项抵偿银行所得。

  周殿晨是个做绸缎买卖的生意人,江宁地方法院的裁定让他很是气愤:贷款还没到期,你凭什么认为我还不上;再说了,这批上好的绸缎我还等着将来出售赚大钱呢,你银行凭什么就给我卖了。收到裁定结果后,周殿晨迅速向江苏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收到周殿晨抗告后,作出新的裁定:原裁定废弃,应由江宁地方法院更为裁定。从裁定理由看,高等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交通银行完全可以自行拍卖质押绸缎,根本无需向法院提出声请。也就是说,在这起根本就不该存在的官司中,银行原本就是强势一方,它误将自己当成弱势群体,完全是“自作多情”。

  延伸阅读

  中山东路1号建筑档案

  民国时期的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大楼,位于现在的南京中山东路1号,该建筑始建于1933年,由上海缪凯伯工程司公司设计,新亨营造厂承建,1935年7月竣工。

  1937-1945年日军占领南京期间,这里成为汪伪中央储备银行行址,当时在顶部平台中部又增建一座两层建筑,使整个建筑物总高度增加到七层。

  抗战胜利后,一度被中央银行南京分行占用。不久,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在原址恢复营业。

  该建筑造型为西方罗马古典建筑形式。大楼正面朝南,门口有四根高达九米的爱奥尼亚式巨柱直抵二楼;大楼外部东西两侧各配有六根式样相同的檐柱。

  大楼外墙面采用水泥斩假石,做工细腻。1991年,它被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评为近代优秀建筑。

  1941年,中山东路一号易主引发多起血案

  1941年1月6日,汪伪在原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设立伪中央储备银行,由汪伪集团第三号人物、伪财政部长周佛海兼任总裁。伪中央储备银行一成立,便强力发行伪币“储备券”,又称中储券,以期代替法币、军用票、华兴券和联银券的流通。同时,汪伪政府在上海外滩前华俄道胜银行旧址设立伪中央储备银行上海分行,试图在中国的经济中心推行中储券。

  1月6日,就在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当天,事先得到消息的《申报》,发表了一篇名为《商界拥护法币,拒收杂钞》的文章,明确表示拒收中储券。上海银行钱业两公会也一致决议,坚决拒绝与伪中央储备银行上海分行来往,全市大小商店也一致拒绝收取中储券。尽管如此,但由于上海 “76”号的汪伪特工总部利用各种手段,强迫各大银行接收中储券。一个月之后,中储券在上海已渐成规模。

  中储券发行的消息,迅速传到了重庆国民政府那里,蒋介石一面要求上海四大银行“坚守立场,不能丝毫让步”,一面指示戴笠,要求潜伏在上海的军统特务对伪中储银行职员,不惜采取袭击、恐吓和暗杀的手段,尽全力阻止中储券在上海的发行。1942年2月的一天,军统人员在营业时间,对伪中央储备银行上海分行进行了袭击。在袭击中,伪中央储备银行上海分行会计科副主任张永纲受重伤,被送至大华医院救治。周佛海对此大为震怒,命令“76号”主任李士群,对国民党中央银行进行至少是同等级的报复。

  随后,双方展开了一场长达几个月的互相报复。在双方特务的暗杀活动中,先后有多名银行职员受伤、甚至死亡,上海滩金融界陷入一片混乱。

  点评

  本案既涉及民法上的质押问题,又涉及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问题。

  简单而言,质押就是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则由质权人对质押物进行保管。本案中,周殿晨向南京交通银行借款两万四千元,用绸缎布匹等作为抵押物,由银行保管,这就属于质押性质。

  绸缎布匹时间长了颜色和质料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因而交通银行就想把这批东西拍卖,以保障自身的权益,这一想法合情,也符合当时的民法。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其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民国时期诉前保全方式有假扣押、假处分等,二者的区别在于质权人是否以金钱为请求。如果是,则可声请假扣押,如果不是则只能声请假处分。假处分则主要针对金钱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

  本案中,南京交通银行既不理解民法上有关质押权以及质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也不清楚假扣押和假处分的条件和区别,更不知道其所担心的问题并非需要诉前财产保全,拍卖质押物的行为没必要向法院事先声请。江宁地方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向交通银行说明,如果有足够理由担心质押物价值变化影响质权人权益,质权人可以直接拍卖质押物以保障自身权益,也没有释明财产保全过程中假处分和假扣押的区别,仅仅裁定认可交通银行擅自拍卖质押物并将拍卖款项暂存于法院保管的主张,裁判过程显然存在瑕疵。江苏省高等法院在审理抗告的过程中,发现这个案件一审简直就是“糊涂法官审理糊涂案”,所以裁定废弃江宁地方法院的原裁定,发回该法院重新作出裁定。这样既保护了质押人周殿晨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质权人交通银行的权利,同时也释明了法律,维护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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