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E5版:南通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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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员工一年没谈成一笔单 ,却花了2.8万元
法院终审判决,这笔钱应由公司“埋单”

 范某为欧特公司在苏北地区销售人防产品,欧特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防产品跨区域销售备案手续。工作期间,范某没有谈成一笔业务,却支出28000余元,这笔费用由谁埋单成为争议焦点。4月14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案件画上句号,法院判决欧特公司支付范某出差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28561.7元。

  欧特公司主要生产销售人防产品。2012年11月14日,范某与欧特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包括固定月薪加销售提成。2013年1月28日,欧特公司为范某报支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530元。

  2013年2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业务合同,合同约定范某为欧特公司聘用在苏北地区的业务员,全年销售任务100万元,销售费用自行负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执行费、交通费。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跨区域销售、安装案涉人防产品需要登记备案,而欧特公司没有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一次,范某与苏北一公司已洽谈草拟好一份销售合同草案,但买家要求范某出示备案手续时,范某不能提供,导致缔约进程搁浅。据范某陈述,其为此与欧特公司联系,请求帮助办理备案手续,但一直没有下文。合同期内,范某没有卖出一分钱的产品,却支出了28000余元的销售费用。劳动合同到期后,范某没有再为欧特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此后,范某要求欧特公司为其报支各项销售费用。欧特公司认为,范某一年的时间内没有谈成一笔业务,根据业务合同约定销售费用应由范某自行承担。欧特公司拒付费用后,范某一纸诉状将欧特公司告上法庭。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欧特公司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和销售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性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尽管双方约定差旅费等销售费用在范某的销售提成中列支,但欧特公司未根据合同性质履行备案附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不利后果若由范某自行承担显失公平。因而,范某与销售相关的合理费用28561.7元,应当由欧特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欧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取消销售费用的承担,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支持,仍然判决欧特公司承担销售费用28561.7元。孙江华 陈莹

  连线法官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这些义务通常并非合同直接约定的义务,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等对当事人产生的义务,即便合同未明示约定,也自然成为合同履行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同样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欧特公司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有过错在先,依法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而,法院判决欧特公司为范某各项销售费用埋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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