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师傅跟别人借钱,黄师傅给做担保。但黄师傅在借条上签的名字,并非身份证上的名字。借款到期后,刘师傅并没有还钱,多次讨要无果,债主把刘师傅和黄师傅一起告了。但黄师傅称,自己当时喝醉了酒,签的也不是本名,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他到底该不该还钱?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实习生 刘浩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喝醉酒后签字担保
把钱借给刘师傅的是老范,他告诉法官,借钱是在2013年初,借款金额是12万元。当时刘师傅写了份借条,其中写明:借款期一年,到时如果还不上钱,就双倍赔偿。同一天,黄师傅在借条下面写上“担保人:黄凡林”。
一年后,刘师傅该还钱了,可老范多次跟他要钱,都要不到。无奈之下,他把刘师傅和黄师傅告上法庭。然而,开庭当天,刘师傅并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律师,他甚至都没应诉。
黄师傅倒是去了法庭,他辩解说,借钱那天,大家在一块吃饭喝酒,他喝多了,在头脑糊涂的情况下签了字。他还说,自己当时签的名字,并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黄云和”,因此,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黄师傅承认,黄凡林和黄云和两个名字,他平时都用。
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黄师傅的担保责任该不该承担?法院认为,黄师傅在生活中,也使用借条上签的名字,这应该视为他自愿为刘师傅做担保。至于当时喝过酒,他并没有提供证据。另外,法院认为,即使他是酒后签字,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前段时间,法院判决,黄师傅对刘师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