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帮垫付股金
8年不还打官司讨回
盐城三男子合伙开公司,其中孙某帮王某垫付了32万元出资股金。8年过去了,王某一直没还,无奈的孙某诉至法院。近日,盐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32万元。
2007年,孙某与王某等三人商议,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是40%、20%和40%,即120万元、60万元和120万元。因为资金不足,王某出资的60万中,有32万元由孙某垫付。
2008年6月6日,王某在出资款收据背面签字,注明:此款请孙某垫付。后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去年,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当时认的“干股”。王某表示,出资收据背面的字是他签的,只是为了便于入账。另外,公司的设立手续及出资比例都是孙某他们商量的,他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及资产处置,自己不应返还该笔借款。
盐都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为王某垫付32万元后,王某对此予以认可,并签名确认,而该款项应由王某支付,可以认定孙某为王某垫付出资款32万元的事实成立。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孙某垫付款32万元。
卞仁彪 姜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