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亲去世,遗留下一套一居室,依法应由我们兄弟三个继承。我们去了房管所。办事员说,你们得先办理房屋继承权之后,才能进行市场转让,并让我们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我们找到一家公证处,公证员说,你们确定谁继承之后,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你们与老母亲的关系证明,再来办理公证手续,户籍上所有人都是利益相关人,需要他们一致同意。
这让我们犯难了。由于大哥几十年前上山下乡,户口早已迁出,户籍所在地都先后划分了几次,想开具大哥与老母亲的关系证明很难。
几番打探,我好不容易找到有关派出所,找到大哥与老母亲同在一张户口上的页码,却发现母亲姓名中一个字与房屋租赁证上字不一致。
我们只好找了另一家公证处。还好,我们说明情况后,这家公证处同意为我们办理公证。一个星期之后,我们拿着公证书去房管所办理房屋继承,拿到新的公房租赁证。
我再次去房管所,要求进行市场性质的居住权转让。办事员二话没说,开具同意居住权转让书,让我们与受让方做协议转让的公证。公证员提出的很多条件都不难,一个要求却又一次难住我:要派出所开具这套住房里面无人的证明。
我带着有关证件去派出所。警官查阅之后,确认这套住房里没有人口。但是,警官不愿开具证明,说没有这个先例。我将情况反馈给公证员,公证员先是不愿意为我们做公证,在我再三要求之下才说,可以外调的方式确认住房里没有人口。 三天之后,我终于拿到公证书与受让方一同前往房管所,完成房屋转让权手续。此际,我如释重负,但我想,可否简化办理公证的条件?
南京读者 王建国
老百姓办事难,有多方面原因。 就上述案例而言,还真不能怪哪个部门哪个人,人家也是按照规定办事。我们想说的是,原则和规定之外,还有一个“方便”的问题。有些手续可以“变通”一下,就像公证处用“外调”的方式去确认房里没人。只要为百姓着想,一些不违反原则的手续,不妨开一次先例?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