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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大房无后,让两房子孙继承产业
谁才是真正的继承者?
  二审判决书
  王家人物关系
  制图 李荣荣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原告:王尚德、王金氏

  ■被告:王耀宗

  ■案件起因:吴县王家有三房子嗣,因为大房无后,大房的王永伯去世后,他的夫人王刘氏承继二房之后做嗣孙,三房之后做嗣子。王刘氏去世后,两房为谁是遗产继承者打起了官司。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古时因为无后,从宗族里面选一个优秀男丁继承自家这一支产业是平常事。清末民初的江苏吴县,一起大家族的继承案闹得沸沸扬扬。王家有三房子嗣,因为大房无后,承继了三房之后为嗣子,二房之后为嗣孙。这下问题来了,大房的家产究竟归属何人?

  本期撰文

  江苏省档案馆 黄展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王凡

  案件起因

  大房承继三房之后为嗣子

  二房之后为嗣孙

  王家是吴县的一个大家族,这起官司牵扯了四代人。祖辈王家泉娶妻王氏,生有三子,永伯、永仲、永叔。永伯膝下无子;永仲生有一子名叫尚荣;永叔生有两子,一个叫尚文,一个叫尚德。王家人丁兴旺,但继承的矛盾也因为这三房而起。

  清同治三年四月间,王家泉妻子王氏曾将家产按照三房来分。因为大房无后,道光二十四年,永伯去世时,永伯的妻子王刘氏以永仲的儿子尚荣为嗣子。咸丰十年,王家泉病故时以尚荣为承重孙。同治年间,永仲身故时,以尚荣兼祧长次二房。光绪十八年,永伯的妻子王刘氏年老多病,因为当时尚荣已经死了,有一个遗腹子耀宗,而永叔还有两个儿子尚文、尚德,因此王刘氏邀来同亲族商定以耀宗为嗣孙,尚文为嗣子。王刘氏将大房所有田产平分给这二人,并立有遗嘱。

  二房将大房名下产业让给了三房

  王刘氏去世后,尚文想独占嗣产,与耀宗的亲生祖母王朱氏(永仲之妻)争讼多年,经前长洲县衙断令将大房遗产内提出田十余亩给予三房。尚文不服,一再涉讼,又经长洲县衙断令长次两房应归耀宗兼祧,遗产不准争夺,就此具结完案。

  没想到,此事又起波澜。宣统三年,尚文去世了。到宣统三年七月,耀宗的亲生祖母王朱氏也去世了。尚文的妻子王金氏以及王尚德借着丧事阻止王朱氏入殓,为难耀宗。经亲族劝说,耀宗将大房名下的田房产业让给了王金氏和王尚德,并且写立了合同,将钱款交付清楚。所交的田亩依照耀宗的嗣祖王刘氏当时的遗嘱上写的数字。

  一审判决

  二房分大房多少家产给三房可自由支配

  王尚德和王金氏眼看得了便宜,但是民国二年收租之际,王尚德发现王耀宗隐匿了家产,耀宗分给他们的家产并非大房遗产的全部,认为耀宗应当按照遗嘱上所载的全部内容交付,因此又向吴县地方审判厅提起诉讼。

  据控告人王尚德供称,王耀宗交产之时,少付田二十一亩八分八厘五毫,市屋三所,租息一千元。他们一直被蒙在鼓里。

  又据控告代理人称,王耀宗所欠三房租息由族长公断,折合成洋一千二百元,当时仅付二百元,还少一千元。另外,还有市屋两所半、田二十一亩均被隐匿。

  吴县地方审判厅完全没有听取王尚德和王金氏的一面之词。民国三年三月五日,一审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交付据遗嘱所载的市房半所的请求。判决认为,被告王耀宗以遗嘱上内容部分让予原告是被告的自由。

  提起上诉

  三房坚称二房藏匿家产

  官司败诉,王尚德和王金氏不服,提起上诉到江苏高等审判厅。

  他们的上诉理由有三点。第一,他们认为田地应归王金氏故夫尚文所有。永伯妻子王刘氏病危时,以尚文为嗣子,耀宗为嗣孙,因此尚文就是王家泉的长孙,这也是得到承认的。长孙应当继承田地。

  第二,他们认为长房财产本应归尚文所有。尚文是长房永伯之后,按照民事规例,相继人的财产应当归被相继人完全所有。永伯名下分授的财产按照遗嘱所载,连长孙田在内,共七十四亩三厘九毫,另有市房三所。而王耀宗仅交田五十二亩六分五厘四毫,住房四间,基地半间,市房半所。

  第三,租息应由耀宗如数交还。租息洋一千二百元除已付二百元之外,还欠一千元。

  控诉方的意见是撤销原判,判令王耀宗按照遗嘱上所载田亩房产和历年租息一并交付。

  二审判决

  二房耀宗是大房继承人

  三房的无理要求被驳回

  二审如期开庭,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控告人王尚德、王金氏认为,二房既然已经将大房产业交付三房承收,则凡属大房产业两房都应当有份,不应当以宣统三年的收付据为依据。而被控告人则答辩,当初的那次交付仅属于赠与性质,所以数目应当以交付时签的字据上的内容为据。

  因此江苏高等审判厅面对这起官司,最需要弄明白的一个问题就是:宣统三年,王耀宗将大房产业交付三房,法律上是否为三房承继大房的嗣产?还是如被控告人王耀宗所言,这只是王耀宗一种恩惠的赠与行为?

  要解开这个疑问,必须要弄清楚承继大房的究竟是谁。

  现查明,王耀宗和王金氏在前清时就因为承继问题涉讼,经过县里的断案,王耀宗兼祧长、次房已没有争执的余地。因此法律上,控告人既不曾取得承继大房的身份,又经县里断案承认被控告人兼祧大房,为大房的继承人。因此大房产业自应归大房承继人王耀宗享有。这一点确认了,那么宣统三年,王耀宗将已经承继大房的财产部分交付三房,就定为了一种赠与的性质。控告人是受赠与者,而不是承继大房遗产的人。

  基于此,民国三年六月十六日,二审宣判,关于驳回交付据上所载市房半所的情况被撤销(因为只有这半所房子是宣统三年耀宗写在字据上而未兑现),判令王耀宗将市房半所照据交付给王尚德承收。其余房产和田产的控告被驳回。

  延伸阅读

  “宣统兼祧光绪”

  为何这样说?

  在查阅民国继承方面的档案时,经常看到一个词叫兼祧。

  兼祧是指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宗祧的习俗。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

  清朝后期,皇帝之间也出现过兼祧的情况。历史记载,“宣统皇帝是同治继承人,兼祧光绪”。这是什么意思?

  同治是咸丰(道光四子)的儿子,光绪是醇亲王奕譞(道光七子)的儿子,这样一来,光绪就是同治的堂兄弟,两人辈分相同。同治无后,他死后,同治的母亲慈禧就将光绪过继来承祧,如果光绪有子,则必然兼祧光绪与同治。但光绪也无后,他死后,慈禧就将光绪弟弟载沣的儿子溥仪过继继承皇位。所以,宣统(溥仪)虽然不是同治与光绪两人的儿子,但是以兼祧同时继承同治、光绪两个人。

  点评

  本案是民国初年一起家庭纠纷,涉及的是清朝乾隆时期才出现的一个非常有趣的制度——兼祧。兼祧是指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宗祧的习俗。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同时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清乾隆朝以前,不允许一子两祧,只能是大宗无子的情况下,小宗的儿子承祧大宗,以免大宗绝后,即所谓“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 但也会出现小宗独子承祧小宗绝后的现实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出现了兼祧的做法。由小宗独子兼祧两房。乾隆期间,清律附例开独子兼祧之先例,该附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厢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就是后来俗称的一子顶两门。即兄弟2门或3门只生有1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2房或3房妻子,以传几门的后代。兼祧的目的是为了承继香烟后代,但是在现实上也就允许了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

  兼祧制度之中有三个重要的亲属关系,即兼祧子与本生父母关系,兼祧子与兼祧父母之间的关系,兼祧子后娶之妇的法律地位。民国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废除了兼祧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一制度被彻底废除。不过,它仍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存在于民间习惯之中。我国香港曾因沿袭旧律,兼祧婚姻制度曾长期存在。后于1970年7月10日颁布的《修订婚姻制度》中予以废除。香港现行法规定:1971年10月7日以后,“任何人均不得缔结兼祧婚姻。”但在以前已建立的兼祧婚姻,及双方所生之儿女,其地位及合法权益均受保护,不受任何影响。

  本案中法院还多次提到“亲属会议”。传统家族中的重要事项,或者家庭之间的矛盾等等,可以由家族召开亲属会议,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的决定或安排。亲属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当事人显然是有约束力的,同时也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今天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依然承认亲属会议的效力。台湾现行民法典亲属编第7章专门规定了亲属会议制度,这一制度在自然人的保护制度中,决定监护与保障事宜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大陆目前还没有类似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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