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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9种虚假陈述情况
全省首个严打虚假诉讼《意见》在无锡出台

  法庭上睁眼说瞎话?小心罚款又受刑罚全省首个严打虚假诉讼《意见》在无锡出台

  当事人虚假陈述、隐瞒真相、变造和伪造合同;证人作伪证,少数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教唆当事人欺诈、篡改笔录,甚至伪造法院裁判文书……今后,如果在法庭上睁眼说瞎话,一旦查实不仅承担败诉、赔偿等后果,重者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首个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昨天,无锡中院通报并解读《意见》的相关情况。薛晟

  22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无锡全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在立案、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代理人、律师、证人)欺诈、不诚信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则触犯刑法。

  昨天,无锡中院首次公布22个有欺诈、不诚信行为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对于这类行为,法院全部给予处罚,轻者承担败诉和赔偿责任,重者则给予罚款、拘留,最高罚款达5万元。至于有触犯刑法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无锡中院出台的《意见》,首次将无中生有等积极主张虚构的事实,以及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证据等消极对抗的9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同时,还明确了对作虚假陈述当事人可视情形采取的5种制裁措施。

  至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各系统、各地区的征信信息尚未实现有效对接,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共享上存在障碍,为此无锡地区两级法院将建立虚假陈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失信人员名单库,并在跟相关部门共享这些信息的同时,适时把这些失信人员的所涉案例向社会披露。

  提醒

  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虚假陈述:

  1

  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

  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

  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

  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

  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

  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说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

  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

  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

  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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