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不可当法官
这种“县官调整为法官”的做法确实欠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选拔,并进行面试和考核。在任命法官时,各级人民法院可进行业务考试,择优选任。……此外,各级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直接任命为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湖北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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