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上诉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两人被判死刑
该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于2012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周军辉、秦星二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秦星制止同监人员自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下午,上诉人秦星因本案被羁押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14号监室期间,同监人员周某某在监室放风场厕所里用二件囚服打结挂在厕所墙上的钢筋上上吊自杀,秦星随同监人员汪某跑进厕所进行制止,随后与同监人员一起将周某某从厕所抬出送到监室床铺上。
不足以认定为立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军辉、秦星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周军辉、秦星均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共同强迫卖淫犯罪中,周军辉、秦星均起主要作用,秦星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也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鉴于上诉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周军辉、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采纳。但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星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立功表现,法院认为,秦星跟随汪某之后对周某某自杀行为进行制止,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的行为存在,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更不足以认定为重大立功。
据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