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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国学大热,不仅各所大学纷纷开设国学研究机构及课程,针对孩子的国学启蒙教育也是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相关教育专家指出,国学之于今日教育的深厚意义,其实并不在于一个孩子读了多少本国学专著、能背诵多少首唐诗宋词,也不在于一个学校开设了多少堂国学课、在国学教育中投入了多少银子,而在于,让一个人,无论是孩子还是成年人懂得如何做人。
为汲取传统国学精华,让国学经典以最合适的形式和面貌出现在广大读者面前,《现代快报》与南京图书馆合作开办了“国学玄览堂”专栏,特邀南京图书馆馆长徐小跃及相关国学专家为我们解读国学,将厚厚的“经史子集”深入浅出地呈现出来,让广大读者尤其是孩子们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成长的营养和智慧,乐观积极地面对学习和生活。
上文“说义”(上)已强调指出,“义”的本义是“合宜”。公平、公正、中正、合宜的道理谓之“义”。“义”的这一特殊义旨,决定了它的动态性特征。说得通俗些,什么叫“合宜”呢?它的标准是什么呢?所有这些都很难用一个固定不变的原则和标准来给予确定。所以,我们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和法则,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义”是历史的,社会的,具体的,所以它是相对的和外在的。也就是说,“义”是表示一种社会历史性的价值规范和意义导向。“它”不断地与具体的历史和集团紧紧相关联。这其中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必然成为“义”的内容。一句话,“义”是一个社会性范畴。
尽管这样认识了“义”,但这并不表明一切都成为相对的和无法确定的。实际上,每个时代都规定何为“义”的标准。而这一标准制定的原则只能是“社会绝大部分的意愿和利益”。可能还要再加上一条,那就是——“符合共同人性的对待与社会发展方向”。前文的“比于人心”与“合于众适”,此之谓也。如此,就堵住了代表少数人利益的集团和政党,或者是代表个人私利,甚至是反社会反人类集团利益的所谓“合宜性”、“应当性”。例如,对于偷盗者来说,他们每天都能偷到东西,都有所收获,是他们认为的应当的行为,即是符合他们特殊集团利益和要求的“义”。同理,对于损公肥私的人,对于一心谋取一己私利的人来说,他会认为自己汲汲攫取的名、利、势那是他应当所得,是义之当然。然而,为什么无论在哪个社会都会反对和禁止一切偷盗行为呢?于是,“切勿偷盗”就当然地成为一切社会所正面提倡的行为准则。另外,为什么任何社会都反对损公肥私和贪腐行为呢?于是,大公无私,清正廉洁就当然地成为一切社会所正面提倡的行为准则。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偷盗”“利己”“贪腐”行为不符合绝大部分的利益以及违背人之为人的心性。所以亦才将其列为“不义”之举而受到所有文明社会的不耻与唾弃。
由此可见,“义”存在“大义”与“小义”的问题,更存在“对”与“错”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仅仅抽象地强调“合宜性”、“应当性”,而是要将一切的言行放到一个更宽广的视野和参考系中加以判定它们的正确与错误。这就告诉我们,在审视某种行为的时候,是需要常怀“人心”与“大众”。人们需要经常心存“大义”,并以此关照和检验一切行为的“当其所为”与“不当其为”。此乃孟子“先立乎其大者”之谓也。
以上我们是从《说文解字》中与从多训义上两个方面来讨论“义”的含义的,实际上,对“义”的丰富而又复杂的含义,还要从另外两个方面加以揭示。在这里,我们首先来从禁止错误行为中看“义”的含义。这正是“义”在反对和禁止错误和不当行为中而显示它的“正当”之含义的。换句话说,从反面和否定的方式来呈现“义”的正面和肯定的意义。具体说来,从正面讲,遵照公平、公正、中正原则行事的就称为“义”;从反面讲,违背公平、公正、中正原则行事的就称为“不义”,而对这些不义之举进行禁止又被称为“义”。
实际上这就是《周易·系辞下传》所说的:“禁民为非曰义。”意思是说,“义”是用来禁止人们做坏事的行为准则。说得再通俗些,“义”又是用来禁止一切不正当之人之举的行为准则。“不义之人”、“不义之财”、“多行不义必自毙”等句皆是指的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反对这种行径都可被称为是“义举”,从而又被视为是正当的行为而受到肯定的赞扬。例如,我们对那些检举、制止违法犯纪的人和事都会称赞其为主持正义、见义勇为。
其次是从在违反“义”或做了“不义”之事以后的态度和表现上来把握“义”的含义。这实际上是孟子所说的“羞恶之心”的范畴。也就是说,当你做了“不义”之事后,你应该有“羞耻、羞恶、惭愧”之心之意,这就是“义”。所以孟子才说:“羞恶之心,义也。”这里所谈的“义”就具有了人性论意义。换句话说,孟子是将“义”看作是人之为人的先天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之一。儒家正是通过对“义”之公平、公正、中正等美善的“应当的行为”地宣扬以及对当你做了违背这些美善的“不应当的行为”而应产生的羞耻感地强调来伸张人性之善的。
综上所述,“义”从诸方面来确立其义,实际上是有内在统一性与关联性的。义之度性,义之利性,义之裁性,义之宜性,义之美性,义之善性,义之合性,义之平性,义之正性,义之中性,义之和性,义之分性,以及义之禁非性和羞恶性等诸性都是在申论人的行为之应当性与适当性。宣扬的乃是公平、公正、中正的道德规范和精神理念。
任何一个和谐文明社会的建设,都不能离开以公平正义为本质内涵的“义”的支撑。经济领域利益的分配要讲“义”,社会福利领域的配置要讲“义”,司法领域的判决要讲“义”,对自然界的开发利用要讲“义”,对各种产品的生产要讲“义”,面对公私群己要讲“义”,面对世道人心要讲“义”。如此才能克服利益的不均,减少司法的不公,净化环境的不正,消除权力的无度,消弭人心的不平,消灭私欲的横流,制止世风的日下等等,从而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呈现出适度、相宜、平衡、和谐的局面。这也就是我们“说义”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徐小跃
(南京图书馆馆长,博士,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暨“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全国“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