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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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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报讯(记者 吴怡 刘峻)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江苏法律专家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份征求意见稿,比以前的规定更具体,而且公安等部门也成为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

  《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为孕妇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卫计委拟规定

  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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