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完成大修
地方举债额度
由国务院控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法律还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问题作出修改。
根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法律还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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