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周大爷因身患多种疾病,到南京一家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恶化,并发严重肺部感染,出现呼吸困难,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周大爷病逝后,他的家属怀疑,他的病情恶化是护士在给他输液时,将输液管中的一点空气输入了体内导致的,于是状告医院,提出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共计近90万元赔偿。下面,来看看法院会怎么判这个案件。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老人病逝 家属状告医院
周大爷因年老体弱,2009年,因身患脑萎缩等疾病,住进了南京一家三甲医院。住院后一个多月的一天下午3点多,医院的护士在给他输液时,不慎将输液管中的一点空气输入了他体内。当时家属发现后,与护士发生争执,还惊动了医院的其他医护人员。后来,医院方面解释称,少量气体输入人体内,不会有什么影响。
谁知,当晚8点多,周大爷病情突然恶化,突发意识障碍,肺部感染加重,突发脑梗。后经医院多方抢救,但最终还是成了植物人。到了2010年5月5日,大爷突发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周大爷去世后,家人在查看他的病历时,发现输液时输入空气的事实没记录,而且当天前后的病历、护理记录、医嘱和床位记录不相符合。于是,家属认为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周大爷的病情突然加重与输入体内的空气有关,他的去世,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为此,周大爷的家人多次找到医院,可院方却一直不愿意承担责任。不久前,他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提出了各种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90万元的赔偿。
鉴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后来,南京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周大爷的病情加重,突发意识障碍,脑梗死,主要是他本身身体疾病所致。不过,当天下午输液中空气输入事件,双方已发生争执,他的情绪受影响,可能是再次发生脑梗塞的诱因。
同时,鉴定还认为,医院在这次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而且事发后,医院没有在病史中记录,当日病史记录不详细,死亡记录中未提及该事件。医院对周大爷的补救措施、对家属解释、沟通、安抚工作尚不够。综合这些意见后,给出的鉴定结果是,周大爷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有部分因果关系,对周大爷的死,医院应该承担轻微责任。
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
南京法院审理此案后,周大爷的病历上,并未记载发生肺栓塞情况,也未记载出现缺氧症状,所以不能认定空气直接进入他体内后引起脑动脉栓塞。周大爷有既往病史,有再次发生脑梗死的可能。输入空气的当晚突发意识障碍,脑梗死,主要是其自身病所致。
同时,法院认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意见,并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周大爷再次发生脑梗死、最终猝死应负轻微责任。依法因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认定周大爷家属的各种损失32万多元。不久前,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医院赔偿周大爷家属各种损失3.2万元,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
据一位长期从事呼吸科诊疗的医师介绍,一般而言,空气进入静脉,对人体不造成损害。“如空气量大,空气与血液混合进入肺动脉及分支,就容易发生肺栓塞。”这位医师称,这样就容易造成机体缺氧,呼吸困难,短时间就可能发生死亡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