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岁的预算法迎来首次大修的第四次审议。四审稿草案,补充完善多处规定,又往前迈进一步。例如,将“强化预算约束”补充入立法宗旨;对全口径预算的界定和管理更严谨;将举债情况列入预算公开内容;更严格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地方配套;新增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定;为杜绝收“过头税”,将“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补充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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