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昨天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范了明星代言行为,给医疗、教育培训、房产等广告“画红线”。
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使用
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向“垃圾广告”说不!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草案还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给医疗广告“画红线”
针对现行广告法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等问题,草案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