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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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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这起案件从事情来看属于小事,但却因双方各执一词而成了无头案。对于法庭来说,想要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实在困难重重。不过,我们以前曾经说过,法庭并非一定要弄清楚客观的真相(当然能弄清楚更好),而是要取得“法律真实”。什么是法律真实呢?就是在法律上能够用证据证明,并且符合法律逻辑的事实。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必须立有借据,出借人拿了借据就是债权人。借款人一旦还款了,出借人就要将借据返还给借款人,以表明借贷关系的结束。只要出借人手上握有借据,那么就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这就是法律上的逻辑。陈张氏手上握有借据,李和尚虽然坚称已经还款,但却没有证据证明。于是,陈张氏用手上的证据,让法庭认定了“法律真实”,那就是李和尚实际上没有还款。李和尚官司从吴县地方法院打到江苏高等法院,又抗告到最高法院,结果都败诉,原因就在于此。在民事诉讼中,有证据才是“王道”。

  本案还涉及到另外两个有意思的地方。一个就是陈张氏不仅向法院诉请李和尚偿还本息,而且还申请假执行,这个是目前中国大陆的法律中所没有的一个概念。所谓假执行,简单说就是“先予执行”的意思,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防止败诉一方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发生。中国大陆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假执行的概念,但是也有先行给付的制度规定。这一制度规定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由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额或者财物,以帮助原告合法权利的及时实现。先行给付实际上是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前实现部分权利的一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另一个有意思的地方是摇会。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摇会的方式都存在于农村和城镇中。后来,由于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加上融资渠道日益发达,这种民间融资形式就逐步消亡了。近年来,有些地方又有新的摇会活动出现,但是规模已大大增加,完全超出了传统社会摇会的目的,演变成了一种民间集资的形式,这是为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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