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南京市警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为“洋雷锋”斯泰斯颁发见义勇为的证书,并给予奖励。这做做法值得提倡。
警方奖励“洋雷锋”有积极意义。一是政府倡导和鼓励公民做好人好事,不分国界。二是通过表彰和奖励“洋雷锋”,让“雷锋行为”赢得社会大众的尊敬,可以激发更多的公民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外国人也学雷锋,我们更要学。
给“洋雷锋”发证书并给予奖励,无疑是一种示范。此举应推广,希望其他地方政府对见义勇为奖励规定进行完善,也把奖励外地或外国的“雷锋”纳入表彰奖励的范畴,使“雷锋精神”在更大的领域发扬光大,深入人心。
盐城读者 韩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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