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等微博言论,8月20日上午,在北京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北京大学前教授、经济学家邹恒甫被当庭判决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内容,并于判决生效10天内公开在新浪微博连续7天向北大道歉。
事件回放
2012年8月21日9时,邹恒甫实名发布新浪微博:“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几小时后,微博转发近三万,评论超过五千条。
2012年8月31日,北大新闻中心发布声明,称已起诉邹恒甫。
2014年1月20日上午,北大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邹恒甫未出庭应诉。
法院结论1
法院结论2法院结论3法院结论4
北京大学是本案适格原告
北京大学是以包括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在内的教师群体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师德的正当社会评价同样构成北京大学名誉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对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名誉利益的侵害,同样构成对北京大学名誉利益的侵害。
法院结论2
邹恒甫构成名誉侵权
主审法官陈昶屹认为,邹恒甫分别于2012年8月21日在微博中书面发表了两篇涉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及相应评论的博文,但他未向法庭提交这两篇博文所披露的不正当关系存在的事实依据,故邹恒甫在涉诉微博言论中虚假陈述构成对北京大学诽谤的行为。
法院结论3
属于侮辱北京大学行为
邹恒甫公开发表的这两篇涉诉微博中,使用了“淫棍”“淫荡”等羞辱性文字,该文字属于以言语方式贬损北京大学的尊严,其行为符合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故邹恒甫在涉诉微博言论中使用羞辱性语言构成对北京大学进行侮辱的行为。
法院结论4
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邹恒甫违反了“事实陈述”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及“意见表达”时应做到评论内容大致客观公正的一般注意义务。涉诉言论迅速传播后,邹恒甫未积极协助北大相关部门查证,也未及时删除言论。
另外,由于邹恒甫的特殊身份,与北大及北大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之间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使其言论容易产生“内部人爆料”的效应,使公众更易相信“内部人爆料”的真实性,从而更易误导公众。但邹恒甫显然未尽到更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此外,法院认定邹恒甫涉诉微博言论已经对北京大学产生了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损害后果。同时,认定邹恒甫不构成公民行使对公共事业的批评监督权免责事由。
宣判后,北大代理人称“需庭后与校方商议”,桃梦源餐厅也称需回去商议。邹恒甫的律师则称,要回去与邹本人商议,但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综合《北京晚报》《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