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当事人何某带着两份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一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到常熟市支塘镇司法所,表示要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所工作人员接过材料一看,发现事有蹊跷。
何某,今年65岁,系支塘一家毛纺厂的临时工,2013年6月的一天,她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大腿膝盖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手术,休息了一段时间后,她向老板提出了赔偿要求。由于双方关于赔偿数额的分歧较大,何某经人介绍请了一位“律师”帮着打官司。先是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何某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她与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予受理。此后何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以同样的理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又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工伤事实,并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而法院认为工伤的认定是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于是一审驳回了何某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
一大圈跑下来,何某傻了眼,明明是自己的权利遭受了损害,为什么就没有部门可以伸张“正义”呢?面对何某的疑问,支塘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向她解释,是她自己没有走准路子。经了解,何某找的是一名没有执业资格的“黑律师”,在这名“律师”的指导下,走了很多弯路。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同企业进行了联系,询问企业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根据何某提供的鉴定材料,她的伤构成九级伤残,按照何某的年龄,以及《侵权责任法》关于雇员在雇佣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归责原则,工作人员提出由企业承担主要但不是全部责任,企业方爽快地接受了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8万元的损害赔偿协议,纠纷获得圆满解决。韩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