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民政局出台了《苏州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简称《规则》)。什么样的路叫“大道”,多大规模的小区才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名字”,面积达到多少才能被叫做“广场”……《规则》都有详细规定。蒋文龙
住宅区不能叫“××园”,想有专名必须得达标
《规则》规定,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不得使用生僻字、纯数序词和含有虚夸、离奇内容的字词,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
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名称一般不得冠以“国际”“亚洲”“中国”“中央”“苏州”等词语,确需使用的,要征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经苏州市政府批准。
如无明确历史依据,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字词,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政区名等词语。另外,住宅区不得单独使用“园”作通名。
住宅项目想要有专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苏州市区,规划建筑面积要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楼幢数在15以上,或户数在400以上;在县级市,规划建筑面积要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楼幢数在10幢以上,或户数在200户以上……达不到这些标准,一般以小区主出入口所在道路为名。
宽度不低于60米才能叫“大道”
“大道”“大街”等是最常见的道路通名,但事实上,要达到“大道”和“路”的级别,也是要符合相应标准的。该《规则》明确,“大道”适用于红线宽度60米以上、长度6千米以上的主干道路;“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60米、长度在“大道”、“大街”和“巷”、“弄”指称道路之间的道路;“大街”适用于局部区域内处于中心地位或较重要的兼顾商业功能的道路。
为避免与道路分段指称概念混淆,走向相平行或不相连的2条道路,如需采用同一专名,不得采用道路分段指称的命名形式,而应当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命名形式,如“北××街”“南××街”等。
住宅区、建筑物(群)地名不得使用“国”、“邦”“郡”“府”“州”“市”“区”“县”“镇”“乡”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地名通名和“岛”“洲”“湾”“海”“湖”“门”等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作通名。
“广场”要有2000平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
主要建筑物(群)通名也要符合相应条件,比如在古城区范围内,5层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的单体多层楼宇以及新城区范围内10层以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楼宇,才能被称做“大厦”。
“广场”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娱乐等功能的建筑物(群),且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业广场”。
“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以某一功能为主的非居住类建筑物(群),且须增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务中心”。
“城”适用于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古城区范围内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城区范围内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