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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妻子替丈夫签名办生育证
丈夫起诉计生委要求撤销
法院驳回撤证诉请:程序不违法,不可撤销

  泰州靖江的小静(化名)孕检时查出梅毒,她和丈夫为是否终止妊娠产生分歧。闹僵之后她回到娘家居住。

  小静一心想保孩子,她未经丈夫大军(化名)同意,擅自代替他签名领取了生育证,此后又悄悄生下一男婴。大军知道后,一纸诉状将小静和发证机关靖江市计生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生育证。

  近日,靖江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丈夫的撤证诉请。

  通讯员 陈珊燕 曹慧

  现代快报记者 尹有文

  80后女青年小静2011年4月再婚,与大军迈入婚姻殿堂。大军也是再婚,有个10岁的儿子。

  2012年11月,小静怀孕了,但孕检查出梅毒,医生告诉她,这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或严重生理缺陷。小静想把孩子生下来。但丈夫强烈反对,“除非孕检正常,否则我不可能同意生下这个孩子。”

  小静铁了心要生下孩子,夫妻俩为此起了争执。一气之下,小静搬回娘家居住。这期间,小静瞒着大军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向当地计生部门提出了生育申请,并代大军在申请材料上签名。

  2013年7月22日,靖江市计生委下发了生育证。8月13日,小静经剖宫产顺利生下一男婴。

  小静偷偷办证生孩子的事,最终被大军知道了。大军认为他从未申请过生育证,办证材料中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靖江市计生委向小静单独发证程序违法,生育证应当撤销。今年3月,大军将靖江市计生委和小静告上法庭。

  庭审中,靖江市计生委及小静提出了不同意见。靖江市计生委认为,小静和大军是合法夫妻,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小静在递交再生育申请时已怀孕七个多月,该事实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静作为生育的承担者,其生育权应受保护,不批准其生育不符合常理和法律。

  靖江市计生委还认为,小静已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簿等办证必备材料,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办理再生育手续时,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故生育证发证程序不违法,不应撤销。庭审中,小静也认为在合法婚姻中,她有生育权,不同意撤证,她还称,孩子生下来是正常的。

  法院判决

  夫妻生育权平等

  发证程序不违法

  靖江法院认为,夫妻在生育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小静此前已经怀孕,生育证的申请属补办,小静与大军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小静在申办时提供了相关材料,靖江市计生委已作了必要的事实审查把关。

  至于小静未经大军同意,擅自代其签名,属小静与大军之间的民事争议,不能由此认定靖江市计生委违反法定程序,该生育证也不具有可撤销性。法院审理认为,靖江市计生委颁发的生育证,达不到程序违法的程度,据此驳回了大军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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