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7版:民国档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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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不做第二个“骆驼祥子”
被人诬陷诱拐妇女,人力车夫成功翻案
  民国时期等候在大华大戏院外的人力车 资料图片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诉人:刘老五(化名)

  

  ■案情:刘老五被诬诱拐妇女,被上海地方审判厅一审判决五等有期徒刑四个月。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法庭上全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和老舍笔下的“骆驼祥子”一样,阜宁县的人力车夫刘老五一心拉车,只想做个凭力气挣钱的本分人。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人生会和一个叫招弟的女人有了“交集”,而他还因此坐了牢。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最终刘老五成功翻案,没有重演祥子屡受压迫、走向堕落的悲剧。

  本版撰文 江苏省档案馆 王颖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王凡

  案发

  招弟失踪,刘老五莫名成了诱拐嫌疑人

  刘老五,22岁,阜宁县人,以拉人力车为业。他勤勤恳恳地拉车,吃苦耐劳,挣着自己的血汗钱。

  民国十二年七月的一天,刘老五正准备拉车出工,结果却被包探逮住,说他诱拐了一个叫招弟的女人。刘老五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来不及辩解,就被包探押送淞沪警察第四区第二署,再转送到上海地方检察厅侦查。

  这招弟是朱阿三的老婆,夫妻两人同在上海东京路第五纱厂做工。说来也奇怪,刘老五连招弟都不认识,又怎么会牵扯进诱拐案?

  事情要从招弟失踪那天说起。民国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上午,招弟去厂里做工,下午放工后一直没有回家。朱阿三四处寻找都不见老婆的踪影。蹊跷的是,就在这一天,同在厂里做工的张大也没有在厂里出现。

  朱阿三怀疑是张大诱拐了老婆。五天后,他在周家桥丰田纱厂遇见张大,着急地向他询问。张大倒也不隐瞒,承认自己诱拐了人,但是他说拐的是戚如意的媳妇翠莲,而不是招弟。那么朱阿三的老婆到底去了哪里?张大说,招弟是被刘老五拐走的,而且他在厂门口撞见了这一幕。

  朱阿三一听,心急如焚,赶紧报了案。这才有了之前刘老五被包探寻获的一幕。

  民国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上海地方审判厅做出第一审判决,处以刘老五“五等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勒令将朱阿三之妻招弟交案。

  刘老五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

  临危不乱,人力车夫“反证”清白

  虽然没权没势,但面对不公正的裁决,刘老五还是请人写好诉状,上诉到江苏高等审判厅。

  法庭上,张大仍然一口咬定是刘老五拐卖了招弟,他说戚如意的媳妇翠莲是他带出来的,时间是十四日早上五时。而刘老五带朱阿三的老婆招弟出来是十四日晚上五时。而且,张大说,刘老五和招弟一直是姘头关系。

  想打赢这官司,刘老五知道不容易,但从两次开庭审理的庭审记录来看,刘老五一直表现得很从容。刘老五当庭表示,他既不认识朱阿三,也和招弟不相识。他表明此事实在是冤枉,他透露张大是因为向他借钱不成而与他结仇,所以才陷害他。

  法庭向朱阿三询问,刘老五与招弟是什么关系,朱阿三供称,招弟和刘老五素不相识,没有不正当关系。由此可见,张大的供述与事实不相符。

  刘老五还陈述,所谓事发的十三日和十四日,他都在上海拉车,他拉的是成衣店沈老板的车子,车牌是“二二一”号。对此,刘老五请来了房东孙迟贵出庭作证,证明他七月十三十四十五日一直住在家中,一直住到十七日。

  刘老五还请来了另一个重要证人沈老板。沈老板说,刘老五十三、十四日都在拉车。

  判决

  “诱拐”时间前后不一,不能偏听指供人一面之词

  案情眼看水落石出,就等最后的判决。民国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刘老五终于等来了期待的结果。

  二审认为,一审判刘老五和诱罪是以张大的供述作为唯一根据。但是,现在查明,张大指供刘老五和诱朱阿三之妻招弟是否是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还不好说。

  张大在一审时供称,刘老五带朱阿三的老婆跑是七月十三日晚上说好,七月十四日晚上走的。而且走的时候,张大在厂门口撞见了他们。张大还表示,和刘老五事先约定好了,刘拐招弟,自己拐如意的媳妇,一起去丰田纱厂做工。后来,刘老五先走了,不知道去了哪里。

  但是在二审中,张大是另一种说法。他说,戚如意的媳妇翠莲是他带出来的,时间是十四日早上五时。而刘老五带招弟出来的时间是十四日晚上五时。既然十四日早上,张大诱拐戚如意的媳妇在先,怎么还能在十四日晚上在厂门口看见刘老五带走招弟呢?

  况且,据朱阿三称,招弟和刘老五素不相识,没有不正当关系。由此可见,张大所说的两人一直是姘头关系与事实不相符。加之此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老五有诱拐行为,而且证人证明刘老五十三、十四日都在上海拉车,因此可以反证。

  二审认为,原审不能仅凭张大的供述,判处刘老五和诱罪。综上,宣判刘老五无罪。

  至于嫁祸他人的张大命运如何,那就是另一桩案子了。

  延伸阅读

  民国南京人力车夫,一天最长拉车20小时

  人力车在清末传入中国上海,随后在中国各大城市逐渐出现。南京的人力车最早出现在光绪年间,后来在宣统二年南洋劝业会开会之时,正式开始营业。

  1920年,南京有人力车行90家。拉人力车的人,大多是破产农民和城市失业者,其中不少人无力购买车辆,就向车行租用,靠出卖劳力度日。胡适曾经创作《人力车夫》的白话诗,反映了一个少年车夫的悲惨生活。

  作为底层劳动者,人力车夫的工作强度较大,生活大多贫苦。有调查显示,“南京人力车夫的拉车时间约7小时的有12.3%,8小时的有19.48%,8小时以上的有58.07%,最长的高达20个小时。”为了减缓车夫拉车的痛苦,南京市政府于1930年在第一公园、夫子庙等处修建人力车夫休息处,以供车夫于疲劳之时休息。除此,首都警察厅还严饬各所属机关,警员对一般人力车夫,尤应和平,不得谩骂,或举手即打。

  随着汽车的逐步兴盛,上世纪30年代起,人力车数量急剧减少,人力车夫失业者达万余人。为改善人力车夫生活,南京市政府将原定“最低票价铜元十四枚,改为三站起码计收铜元二十一枚”。

  《人力车夫》 胡适

  “车子!车子!”车来如飞。

  客看车夫,忽然心中酸悲。

  客问车夫:“今年几岁?拉车拉了多少时?”

  车夫答客:“今年十六,拉过三年车了,你老别多疑。”

  客告车夫:“你年纪太小,我不能坐你车,我坐你车,我心中惨凄。”

  车夫告客:“我半日没有生意,又寒又饥,你老的好心肠,饱不了我的饿肚皮,我年纪小拉车,警察还不管,你老又是谁?”

  客人点头上车,说:“拉到内务部西。”

  点评

  民国成立之初,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暂行新刑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施行。和诱罪与略诱罪在《暂行新刑律》中列为一章,其基本表现都是将妇女或未成年男子拐带(不是拐卖),意图谋利的行为。略诱须有“以强暴、胁迫或诈术”的要件;和诱则表明没有前述要件,但是有具体拐带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暂行新刑律》中的一些规定逐渐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于是进行刑法修订,分别形成了1914年和1919年两次刑法修正案。民国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中,就有立法委员提出略诱与和诱两罪主要是妨害婚姻及家庭关系的罪行,建议纳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予以规定。从此废除了两罪专列一章的做法。

  民国16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司法部长王宠惠将民国8年提出的《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进行了仔细的研究,编定了中华民国刑法草案。该草案讨论过程中,有立法委员认为,略诱罪不仅妨害个人自由,而且也违背人道,应该加重处罚。

  民国23年前后制定《中华民国新刑法》的过程中,又有委员认为,原来的和诱罪不符合男女平等的精神,和诱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应当均系妨害家庭福利,均应处罚。这一意见最终被吸收在法律文本中,并一直沿用。台湾地区现行《中华民国刑法》中,和诱罪仍然规定在“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一章中。

  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上海地方法院竟然在只有张大供述的情况下,就判定犯罪嫌疑人刘老五有罪,这样的判决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和公正理念,显得既荒唐又滑稽。虽然这一现象在民国司法实践中也许不是常态,但却足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警惕。刑事司法总是关乎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如果司法人员没有职业的道德和专业的素养,没有公正的理念和法治的理想,就必然会影响公民的自由和安全。一旦司法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安全,其一定会损害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并最终导致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衰落。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的公正性应该被视为法治的“阿喀琉斯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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