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于群 记者 张瑜)军嫂陈艳在栖霞区开了家小饭店,经营了小半年,现在月营业额已超过营业税起征点2万元,她打算去交税。令她意外的是,税务工作人员得知陈艳是军嫂后,告诉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税人员提醒,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时,需要提供《涉税事项申请单》、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身份的证明,拿这些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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